洛阳师范学院 校园网IP地址、账号、域名、空间、托管 服务器管理办法

 

洛阳师范学院
校园网IP地址、账号、域名、空间、托管
服务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网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IP地址、账号和域名滥用和盗用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和洛阳师范学院校园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校园网网络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相关规定。

第三条 IP地址、账号、域名、和空间是校园网的重要信息资源,获得校园网的IP地址、账号、域名、和空间是计算机接入校园网并在校内访问互联网或者提供信息服务的基本条件。校园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全校IP地址、账号、域名、和空间的总体规划、分配和管理,并负责对校属各单位及使用人的IP地址、账号、域名、和空间的检查和管理。

二、IP地址的管理

第五条  校园网范围内的IP地址所有权归学校,校园网用户只有使用权。信息化中心日常管理用户申请IP地址的审批、IP地址和网卡地址的绑定、IP地址的监管和网络故障检测、IP地址的自动分配等。

第六条 我校办公室、教室及公共场所等使用固定或自动分配IP地址联网;校园网用户需履行相关手续以获得IP地址;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规定进行设置和使用;用户享有对联网时所获取IP地址的专用权,必须承担相应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

第七条  用户获得IP地址后,未经信息化中心的同意,不得擅自将该地址设为代理服务器地址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 需要变更IP的,由使用单位或责任人报,由网络维护人员批准后负责进行地址变更、配置等的登记与告知。

第九条 信息化中心有权根据特殊情况(如:产生异常流量的IP地址、被盗用的IP地址、计算机受到病毒影响等)对部分IP地址进行绑定、更换、封锁、关闭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 用户退网应及时告知,以便对其IP地址进行登记、处理、回收。否则,由此IP地址上网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用户承担。

第十一条 禁止私设IP地址和盗用他人IP地址,对私设和盗用他人IP地址的办公用户,一经发现,将中断其网络;用户发现有人未经同意擅自盗用、挪用他人或本人的IP地址,应及时向信息化中心通告。

三、账号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上网认证账号、VPN账号、邮箱账号等校园网范围内使用的用户账号及其附带密码。

第十三条  所有账号和初始密码由系统管理人员和设备制造商共同制定规则,开通一个账号,设置一个密码,未开通账号,不生成密码。

第十四条  校园网实行上网认证制度。用户开通使用校园网某一功能前,需履行相关手续。账号的申请由使用人所在部门统一申请办理,使用人签名并对使用账号负责。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实验室或其它公共机房等联网账号由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并承担其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联网账号要有详细的使用记录包括姓名、单位、有效证件号码、使用时段、使用计算机等,对应到人,记录保存至少六个月,以供公安部门和学校管理查询。

第十五条 用户获得账号和初始密码后,应修改初始密码为安全密码并妥善保管、专人专用、定期更换,严禁转借他人使用。若转借或者账号、密码遗忘或遗失,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账号申请后使用人变更工作单位、注销账号或者校内更换工作地点,应提前到信息化中心登记,否则由此账号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使用人和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账号丢失或者密码遗忘,用户应尽快告知信息化中心,由工作人员立即停用该账号。

第十八条  校园网实行收费制度时,校园网账号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账号使用人或使用单位承担。

四、域名的管理

第十九条 我校只针对校内各部门提供域名申请服务。

第二十条 我校属于中国教育科研计算机网联网单位,已根据相关流程申请学校域名为lynu.edu.cn和lynu.cn。

第二十一条 需要申请本单位校内域名(*.lynu.edu.cn或*.lynu.cn)的,应向信息化中心提交申请,填写《洛阳师范学院域名申请(变更)表》,对符合申请条件者,由工作人员处理生效,告知单位。

第二十二条 校内域名的变更或注销由申请单位告知信息化中心,填写《域名变更、注销申请表》后原域名失效。

第二十三条 域名生效期间,域名及其所指向的网络设备、信息系统(网站)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由使用单位承担。

五、空间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空间”,指的是由信息化中心提供的服务器或虚拟主机空间。

第二十五条 服务器或虚拟主机空间为校内各部门提供单位公共网站服务、网络课程(精品课程、精品资源课、视频公开课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需要,向信息化中心提出空间使用申请,由本单位相关责任人负责所获空间内所有文件的管理,通过空间进行发布的网站应满足信息化中心的技术要求,空间内的信息审核及安全责任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的空间不得用于提供代理服务及论坛、BBS、聊天室、留言板等服务,不得提供公共FTP服务。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做好信息安全管理以及数据备份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单位,信息化有权关闭并注销该空间。

六、托管服务器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涉托管服务器,是指由各单位使用的置于由信息化中心管理的中心机房的提供与学校相关公共服务的服务器,各单位是托管服务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其单位负责人是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中心仅向各单位提供托管服务器的运行环境和网络接入,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

第三十二条 托管服务器应满足但不限于如下要求:有明确的网络管理员进行日常软硬件维护;不影响和干扰中心机房其它设备和信息系统(网站)的正常、稳定运行;已进行严格的漏洞检测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 符合中心机房设备稳定运行的技术要求等。

第三十三条  托管单位应服从信息化中心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网络管理相关制度的行为,信息化中心进行停网、停机处理。

七、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校园网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联网人员违反本办法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其给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用户申请获得的IP、账号、域名、空间等,不得用于经营性、盈利性活动。违反本办法的,信息化中心立即停止IP、账号、域名、空间、托管主机,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信息化中心通过技术手段保障IP、账号、域名、空间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