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校园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院教学、科研、学习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利用我院校园网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在校园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拟利用校园网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信息化中心提出申请,由信息化中心审查其软件是否能达到技术要求、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否实施有效的管理,在信息化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能开展服务活动。
第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部门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信息化中心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利用我校校园网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必须使用实名制规则,能做到昵称与实名一一对应,并实行先审后贴。
第六条 凡利用我校校园网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必须仅限于校内使用,从技术上保证校外人员无法利用其系统发布信息。
第七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要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第八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要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有详细的实名制登记记录(包括真实姓名、昵称、有效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等等。
第九条 未经信息化中心批准并且办理备案手续,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十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部门,不得在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的言论或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或学院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秣序,破坏社会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学院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学院稳定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部门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信息发布者发布信息 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部门应当按照经信息化中心批准并经过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部门应当对实名制用户的个人登记信息保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涉嫌违法或违规接受公安部门或信息化中心查询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部门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保存违规信息和相关记录,并立即删除,同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五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部门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发布者使用的IP地址和发布者昵称。记录备份至少保存六个月,并在上级机关或信息化中心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