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公共上网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洛阳师范学院公共上网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上网场所网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园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公共上网场所包括公共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教室、多媒体教室、电脑学习室、实验室、各院系自办对学生开放的机房等所有集体上网的场所。

第三条  上网计算机要全部安装杀毒软件、防火墙等安全管理软件,管理员要定期对各服务系统的漏洞进行扫描,发现后要立即打补丁。

第四条 服务器要有六个月以上的日志记录,包括系统运行日志、访问互联网的上网日志、交互式栏目的日志记录等。切实做好每台计算机的上网登记记录,包括时间和使用人姓名、系别、班级、住址等信息,要做到能随时查出任意时间任意计算机的使用者。

第五条 机房开放期间,管理员要进行巡视,及时发现违规上网行为,并立即阻止和记录。

第六条  机房中要有《上机须知》《值班人员守则》《网络安全条例》和《信息安全条例》等全面、详细的规章制度,制度要挂在醒目的地方。

第七条  服务器要配置强口令,工作人员要定期更换服务器口令,不得随意泄漏口令。

第八条 服务器或上网计算机上不使用与教学、科研和管理无关的软件或盗版软件,禁止运行攻击性或病毒软件。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信息化中心将停止对其提供一切网络服务,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