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 校园网有害信息过滤、监控、删除制度

 

洛阳师范学院
校园网有害信息过滤、监控、删除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校园网上信息的合法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校园网上或通过校园网发布的信息,包括所有新闻、公告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获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三条 信息化中心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通过技术手段对校园网信息进行过滤、监控并保留记录。

第四条 校园网服务器、防火墙、信息过滤平台等设备运行原始记录应保留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 在校园网上发现有害信息后,应立即删除有害信息,采取有效的措施迅速消除其负面影响,必要时立即断开校园网与互联网的连接。

第六条 有害信息删除之前要做好备份。

第七条 凡发现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条情形之一的,应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做好数据备份,并立即上报学校。较为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