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
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加快校园信息化建设、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为确保校园一卡通安全稳定运行,规范校园一卡通的管理与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建设,一卡通系统使用范围仅限洛阳师范学院校内。校园卡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具有身份认证、图书借阅、消费、门禁管理、计算机机房管理、代扣代缴、开水补助发放等功能。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中心下设一卡通管理部,全面负责一卡通各项工作。财务处根据提供的结算清单,负责帐务处理。
第四条 一卡通管理部负责办理校园卡的发卡、补卡、挂失、解挂、校园卡和银行卡签约等日常业务;负责一卡通系统软硬件的运行维护、技术支持、数据管理和备份;负责各用户金融数据的结算和核对。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一卡通系统,校园内各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一卡通刷卡消费。
第六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所有用户及商户均应自觉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二章 校园卡使用
第七条 校园卡由持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如果转借,所产生的后果由出借者承担,并且一卡通管理部有权停止该校园卡的使用。
第八条 如校园卡遗失或被盗,应当及时挂失,并补办新卡。因持卡人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凡捡到他人丢失的校园卡,应送交校园一卡通管理部。盗用他人校园卡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移交学校保卫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师生在校内各单位办理相关事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校园卡或者要求以校园卡作为抵押,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侵权使用等责任将由扣押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条 校园卡用户的有效使用期限根据其用户类型设定。
第十一条 校园卡到期后,学校将注销校园卡,注销后校园卡不能继续使用。校园卡到期后,如仍需继续使用,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校园卡用户在校园卡有效期内因故离开学校,须到一卡通管理部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毕业、离职或身故等原因,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校园卡,一卡通管理部将在有效期结束后注销该校园卡,并将校园卡内金额上缴学校。
第三章 校园卡类型及发卡对象
第十三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消费卡三类。
第十四条 教工卡、学生卡为校园一卡通非接触式射频CPU卡,具有身份认证和消费等功能;消费卡为校园一卡通非接触式射频M1卡,仅具有校内消费功能。
第十五条 教工卡的发放对象为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学校人事代理人员、离休退休人员、外籍教师,卡面上印制持卡人的照片、工号、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学生卡的发放对象为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在校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专升本、留学生等),卡面印制持卡人的照片、姓名、学号、学院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消费卡发放对象为临时来校人员、校内务工人员、各二级单位自行聘用的职工、短期培训班学生等。
第四章 校园卡的申领、发放与注销
第十八条 校园卡采取批量办理办法,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批量办卡一次;其它时间申请办理校园卡,按办理流程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教工卡、学生卡办理首张校园卡免费。
第二十条 新进教工由人事处提供数据信息,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初统一办理。其它时间,由新进教工凭人事处注明工号的报到单及本人身份证到一卡通管理部自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由招生部门统一提供招录新生的电子数据(含姓名、学号、学院、专业、电子照片等基本信息),由一卡通管理部统一制作校园卡。校园卡制作完成后交学生处,由各教学单位在新生报到时统一发放。报到结束后,逾期未报到的学生校园卡须统一交回学生处,一并办理注销手续。未能统一办理校园卡的新生,填写《洛阳师范学院校园卡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章证明,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一卡通管理部自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消费卡由申请人所属管理部门每年统计申请办理一次。未能统一办理消费卡的人员,填写《洛阳师范学院校园卡申请表》,经所属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章证明,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一卡通管理部自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统一申请办理的校园卡,由其本单位负责发放。个人申请办理的校园卡,按校园一卡通制卡流程安排,自行领取。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离校退学或校园卡有效期截止后,其校园卡由一卡通管理部负责注销。
第二十五条 校园卡注销后,一卡通管理部出具审核无误的毕业学生姓名、卡号、剩余资金明细报表,上报并委托学校财务处进行划拨,财务处在十个工作日内转入学生校园卡的签约银行帐户。
第五章 校园卡的挂失、解挂与补卡
第二十六条 校园卡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通过自助方式(圈存设备或语音电话)办理挂失手续或持有效证件到一卡通管理部人工办理校园卡挂失手续。校园卡挂失受理前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校园卡挂失生效后卡内资金将被冻结。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挂失生效起3个工作日后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一卡通管理部办理冻结金额转入业务将原校园卡的冻结资金转入新补办校园卡。
第二十八条 挂失校园卡生效之后,在尚未申请补办新卡之前,如找到原校园卡,用户可持原校园卡及有效证件到一卡通管理部申请解除挂失。如果已经申请补领新校园卡,原卡即自动作废,不能再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校园卡自发卡之日起30天,若无法正常使用,且卡面完好、无损坏,可免费换新卡。如因自身保管不善导致卡片损坏无法使用的,需交纳工本费办理新卡。
第三十条 因各种原因补办校园卡,需交纳成本费,所收交成本费按期上交学校财务部门。
第六章 校园卡的有效期及延期
第三十一条 教工卡的有效期为教职工人事关系在校期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卡的有效期与其学籍一致。对于延长学制的学生,需经所属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学生本人持相关材料到一卡通管理部办理有效期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消费卡的有效期为一年,特殊情况由代办单位在办卡时申请。各类培训班校园卡的有效期依在校学习时间设定。
第三十四条 校园卡延期应于校园卡有效期结束之前办理延期手续,校园卡延期手续办理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办理校园卡延期应填写《校园卡延期申请表》,由所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并加盖部门公章,转交一卡通管理部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第七章 校园卡使用安全
第三十六条 校园卡设有两个密码:自助查询密码(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后6位,x用“0”代替)和消费密码(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后6位,x用“0”代替)。查询密码是校园卡在进行电话查询、网上查询、自助终端查询时所用的密码;消费密码是在圈存、消费及挂失时所使用的密码。为保证个人资金安全,领到校园卡后应及时更改密码。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管理部办理密码修改业务。因持卡人个人原因导致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定每笔消费额大于人民币五十元(含五十元)的必须输入消费密码,每天的累积消费额大于人民币一百元(含一百元)的消费必须输入消费密码。
第三十九条 银行卡向校园卡进行圈存充值操作的单笔限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佰元。
第四十条 因银行系统结账维护,每天22点至次日7点,系统暂停圈存充值业务。
第八章 商户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校园一卡通设备系学校固定财产,各商户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校园一卡通设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银行开立一卡通结算专户,核算一卡通收支情况。学校财务处对后勤服务集团进行整体结算,校内各商户由后勤服务集团分别进行结算。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后勤服务集团结算周期为每月一次。
第四十四条 各商户一卡通系统设备不得私自转让,不得私自带离商铺。各商户租约到期后不再续约,应在租约到期后7日内凭租约协议到一卡通管理部办理帐户销户手续。新租约商户签订租约后,凭签订租约协议到一卡通管理部申领一卡通设备。
第九章 开水补助管理
第四十五条 校内部门通过校园一卡通给学生发放开水补助时,须提供有学生学号、补助金额、姓名、院系、班级等内容的补助明细清单电子文档(Excel格式)和纸质文档各一份。纸质文档须经所属单位领导签审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六条 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应保持一致。
第四十七条 一卡通管理部负责补助发放。补助发放结束后,一卡管理部负责导出补助发放记录,并保留存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