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调动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构建安全和谐的工作、学习环境,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教育部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洛阳师范学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认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存在重大实验室安全隐患。
(一)未按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规定进入实验室工作、科研、学习,或未经培训进行辐射、压力容器、传染病病原体等相关实验操作;
(二)未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的要求定期自查或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或发现了以上情况未及时阻止、未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二级单位及实验室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有关规定冒险作业。
第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安全事故。
(一)实验室不具备相应资质,且未经评估、论证、审批开展有风险性动物实验、进行危险性病菌、病原体培养或其他风险性实验;
(二)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危险性气体、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危险性特种设备等;
(三)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引发轻微事故,一次轻伤3人(含)以下,或学校财产损失不高于5万元。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较大安全事故。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提供、处置剧毒、易制毒、易制爆、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等国家管控的危险性化学品行为;
(二)暴力抗拒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的管理和安全检查,或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三)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一次重伤1人或轻伤4-5人,或学校财产损失5-10万元。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认定为重大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2人(含)以上或轻伤6人(含)以上,或学校财产损失10万元(含)以上。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做出以下处罚。
(一)责令实验室立即整改,对实验室直接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批评教育;
(二)对于故意隐瞒、掩饰安全隐患,推卸责任的,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在二级学院内或校内进行通报。
第七条 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实验室,责令暂停实验即时整改,经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活动,并参照《洛阳师范学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洛师政发〔2023〕15号)对应条款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处罚程序
第八条 处罚程序的启动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立即组织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等内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必要时成立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书面《事故调查报告》,启动相应处罚程序。
第九条 处罚程序的执行
(一)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事故级别、事故责任、处罚方式等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罚,并告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二)需做出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赔偿损失、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奖励
第十条 对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忠于职守,安全意识较强,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减少事故和经济损失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对排除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作出贡献、举报重大违规问题的个人给予精神奖励。
第十一条 结合学校实验室年度考核情况,对于连续一年内实验室未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管理最规范、效果最好的前五个实验室,授予其“安全样板实验室”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