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洛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发〔2018〕6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配套使用,总价10万元(含) 以上的仪器设备;

(三)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协会认定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见附件)

第三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实行资源共享。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筹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

(二)推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挥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整体效益;

(三)组织检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充分发挥效能;

(四)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对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整合和调配。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要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论证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该仪器设备需要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二)预期目标(该仪器设备对学科发展、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推动作用,预期目标、成果等);

(三)现有仪器设备情况(含校内现有同类、同档次仪器设备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分析,是否重复购置;

(四)校内外共享方案(是否可以共享,以及不能共享的理由);

(五)选型理由(比较所选产品的先进性、主要技术特点、价格等);

(六)设备辅助条件(是否具备安装使用的用房、需要空调和特殊水电设施以及需要的配套设备及经费落实情况);

(七)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洛阳师范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17〕145号)执行。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验收由设备所在使用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等部门组成不少于5人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九条 验收合格后,大型仪器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凭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与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工作原则,采用“专管共用”的管理模式,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并加入河南省大型仪器设备网络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在保证教学、科研的前提下,积极实现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保养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出厂时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验收报告、操作规程、承担的主要任务、使用记录、维修记录、重大事故记录、变动记录、报废等。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不准私自拆卸或解体使用。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使用单位一律无权出租、出借、转让、处置。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要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的特殊要求切实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冻、防震、防锈、防腐等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安全分级检查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大型仪器设备所在使用单位负责设备安全管理,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到人。

第五章 维护、维修和报废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使用单位要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大型仪器设备性能精度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大型仪器设备要及时修复,保证大型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使用状态。

第二十条 拟报废的大型仪器设备由所在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组织专家鉴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残值收入上缴学校财务。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对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机时数、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及校内外科研成果数、现有设备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技术档案,以及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奖惩制度。对在使用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洛阳师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院政〔2005〕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科学技术协会认定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附 件

国家科学技术协会

认定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1.透射(扫描)式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仪 6.X光荧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气相色谱仪(层析仪) 16.顺磁共振波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 20.差热天平
  21.
差热分析仪 22.超速离心机
  23.
图象分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