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豫科〔2023〕2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指单台或成套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含)以上,主要用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等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所有大型仪器设备(涉密、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部分专用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等除外)均须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符合开放共享的,应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加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开放共享分校内和校外,在优先满足校内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使用的基础上,对外开放共享。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属于免税进口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面向校外开放共享应提前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4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均须纳入“洛阳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和“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并实行有偿使用;10万-40万元大型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由学院自行确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中心、基地等)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4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的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落实;
2.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发布、预约申请、通知确认、收费等一系列可操作的有偿使用管理机制;
3.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相关工作;
4.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和协调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共享使用工作,负责平台内大型仪器设备的入网与出网管理、使用管理;
5.负责与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对接、大型仪器设备校外开放共享及使用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的收支管理、对外开具发票等;校外收费应以转账、创新券等方式先办理缴费手续;校内收费原则上按收费标准的30%执行,通过校内转账方式支付。开放共享收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与监督。校外开具发票应提供缴费凭证、开发票单位信息、预约记录中的预约大型仪器设备信息表;校内转账应提供转账信息单、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表等划拨依据。以上手续均须学院审核盖章。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学院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1.明确分管领导和本单位二级平台管理负责人;
2.负责本单位二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
3.建章立制,配置岗位和人员,在平台上发布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信息;
4.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成本进行测算,制定收费标准,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备案(见附件),并由财务处按此标准执行;
5.按年度组织本单位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
6.审核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收费、校内转账、绩效分配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实验室(中心、基地等)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执行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明确大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的具体操作人员;
2.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和操作规程,定期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的预约、安排专人进行测试、记录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时间等;
4.做好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开放共享统计评价工作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中各项收支费用加强监督,开展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确保收支合理。
第三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赢利原则。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
1.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
2.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学院根据仪器设备运行需要,参照同类院校或成本构成要素,结合市场调研,核算运行成本,制定收费标准,提交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备案,并在共享平台公开;
3.对加入国家及省市等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的设备,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4.承担学校下达的计划内本科生、研究生实验教学任务,不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成本主要包括:
1.耗材、水电费;
2.日常运行维护、仪器设备折旧费;
3.人员成本;
4.技术服务费(模型与样品的设计、制作,实验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
5.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等。
第十五条 财务处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专项”。服务收入的30%纳入学校管理,主要用于仪器设备折旧、能源消耗及奖补评价为优秀的学院等;服务收入的70%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学院使用,由学院签批:(1)35%用于设备维修和运行维护、配件及耗材购置;(2)35%用于测试人员的奖励和开具发票产生的税费(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四章 奖惩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按照《洛阳师范学院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洛师政发〔2022〕77号),学校每年对4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主要评价内容包括:有效机时、服务收入、绩效产出、管理水平、人才培养、设备完好率、对外服务成效及用户评价等。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分四类: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向全校公布,作为今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支持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为优秀的学院,除全额发放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相应补贴外,学校还将给予适当奖补;对评价为不合格的学院和具备条件而未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学院,责令其制订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专项基金”,每年50万元,用于4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评价合格及以上,学校承担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台)。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操作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第二十条 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代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在工作中发生涉及违规收支费用、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等违纪违法问题的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洛阳师范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洛阳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校发〔2018〕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