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本科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我校交流生的学业管理,保证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和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未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或备案的国(境)外高校的课程,不予进行学分认可和成绩转换。
第三条 各院系成立交流生学分认定审查工作小组,负责审查交流生学分和成绩置换。依据本细则进行审查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联系交流学校,协助学生取得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单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交流生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备案。
第二章 学分认定规则和成绩转换标准
第六条 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其教学内容与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接近或相当,教学要求基本符合我校学生培养要求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认定为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类别的课程。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不允许申请学分认定。
第七条 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一般应根据双方学校的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换算成我校的学分数。换算后的学分原则上应与学生在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相当,学分差额不得超过四分之一。一般情况下,16学时理论教学或32学时实践教学认可为1学分。
第八条 认定为通识选修课的课程,若按第七条换算后的课程学分高于2学分,统一按2学分认可。
第九条 成绩转换标准
(一)原课程成绩采取百分制形式(60分以上视为及格)计分的,按原课程成绩记载。
(二)原课程成绩采取其他形式计分的,原则上根据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转换标准执行。(三)由2门及以上课程认可为1门课程的,以最高分成绩进行成绩转换。
第十条 成绩记载
(一)教务处按照原课程名称及认定后的学分将成绩记载于交流学习的学期(寒假或暑假交流项目的成绩记载于假期前一学期),并备注“交流学习”。
(二)课程学分和成绩一经认定不得修改。未按规定程序申请认定的课程,其学分和成绩不予记载。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交流学习结束后,学生应在返校当学期开学6周内向学籍所在院系提交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赴国(境)外交流学生学分认可和成绩转换申请表》,并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递交给学籍所在院系审核。
(二)学籍所在院系根据学生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结合学生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学分认定规则和成绩转换标准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相关意见。
(三)学籍所在院系审核后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教务处备案。
(四)教务处将备案结果制成《交流生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表(备案)》,送学生学籍所在院系存档,并完成成绩系统登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