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加快构建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河南艺术事业繁荣,推动全省国有文艺单位创新发展,依据《河南省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艺术传承创新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2024年度全省艺术传承创新发展项目择优给予资助。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为使命任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推进文化繁荣发展的积极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二、申报主体
各省辖市及县(市、区)国有文艺单位(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高校)。
三、资助范围
1.舞台艺术创作类
大型舞台剧目演出时长须在90分钟以上,艺术类型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杂技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重大主题晚会等艺术表演形式。
中型舞台剧目演出时长须在30至90分钟,艺术类型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重大主题晚会等艺术表演形式。
小型舞台剧(节)目演出时长须在30分钟以内,艺术类型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杂技、魔术等艺术表演形式。
剧本创作(孵化)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的剧本,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申报剧本须为完整的新创作剧本,由小说、散文、诗歌、纪实文学等作品改编而来的,须注明原作品名及作者,如原作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须附上原作者或原作版权拥有人授权文件,受资助后须正式演出。
资助的舞台艺术创作类项目为2022年1月1日以来创作演出的作品和剧本,或在已公演剧本基础上做过重大调整,调整篇幅达1/2以上(须说明并附新旧版对比,标注调整修改部分)。
2.奖励类
对文化和旅游部颁发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和省级一等奖的作品给予奖励,奖励项目为2022年1月1日以来的获奖作品。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书、文化机构注册登记复印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剧(节)目剧本和主创人员名单、影像资料及节目单、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奖成绩公布文件复印件等。
五、申报程序
各省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分门类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六、申报数量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申报总数不超过6个;申报奖励的项目不占各单位申报数量。
七、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项目须填写申报书(一式15份)。
2.申报项目须提交剧(节)目文本(一式15份)。
所有材料须装订成册,计15套。
八、申报时间
各省辖市务于2024年11月23日前(以当地寄出邮戳为准)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电子版发送至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此次项目申报的有关文件、表格,可到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http://gov.hawh.cn)下载。
地址:郑州市健康路143号(河南省文化艺术研究院)
联系人及电话:明巧玲 0371-63913192
王 超 0371-65908996
邮箱:wltysc@163.com
九、监督验收
1.申报项目在获得立项资助后应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从通知立项日算起30天内须将纸质盖章版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电子版发送至邮箱。要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全面评估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2.各省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书面报告省文化和旅游厅。入选项目在实施首演、结项验收时,需提前20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报告。未通过结项验收的单位暂停申报项目,直至结项验收合格后再行申报。
3.受资助项目应于2026年12月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结项验收通知另行下发)。如确需延期完成,于2026年11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4.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有弄虚作假、挪用资金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5.文化和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相关采购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7.接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期报送专项资金年度决算、财务验收报告和报表的;
(五)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豫文旅艺〔2024〕7号
2024年11月14日
2024年度河南省艺术传承创新发展项目申报书.wps
责任编辑:邱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