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概况
公共体育部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工作质量若干意见》 ( 教高 [2001]4 号 ) 文件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办法。

1 、教师考勤由体育教研部办公室负责。

2 、教职工因公、因私请假需持相关证明,向主管主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公室办理代课、代训、代班手续。

3 、教职工请病假时,按实际缺课次数扣除课时费,涉及扣除岗位津贴时按学校有关条例执行。

4 、教职工请事假时,按实际缺课次数扣除课时费,涉及扣除岗位津贴时按学校有关条例执行。

5 、由体育部指派的教职工外出,按全勤对待。

6 、教师因工伤导致不能上课时,仅扣发课时费,本学期岗位津贴照发。

7 、教师教学课迟到、早退,扣除当次课时费的一半。教师和职工在其他活动迟到、早退,一次记录在案,两次口头警告,超过两次者,给予通报批评;若无故缺席,则给予通报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做进一步处理。

8 、教师旷课一次,执行教务处有关规定,并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做进一步处理。

9 、教师因婚、丧、产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0 、教师请假期满后,应按时到校上班,对于未及时上班而又牵扯到教学任务安排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11 、教师外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时,应提前向部领导提出续假申请,对于未办理续假申请未按时返校的教师,上报学校处理。

12 、教师缺课扣除其相应学时的工作量,教师代课计算相应学时的工作量,并作为岗位聘任和职称评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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