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教师从事训练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体育教师的训练水平,在比赛上取得好的名次,为学院争光,特制订本办法:
1 、教练员由体育部根据比赛项目和教师实际情况进行指派。
2 、教练员在训练和比赛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科学训练。
3 、教练员必须以对洛阳师范学院和运动员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训练工作。
4 、教练员在训练工作中,应及时向体育教研部反映运动队及队员的基本情况和阶段表现。
5 、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练员同时训练一个项目的运动队时,教练员应互相配合、互相帮助,共同搞好训练和比赛。
6 、教练员负责比赛报名、定餐、交通及相关事情的安排。比赛期间教练员不得脱离队伍。比赛后将运动队成绩册或成绩证明报送体育教研部办公室,并配合体育教研部做好赛后总结 , 成绩册做好存档 .
7 、参加各项比赛的运动员由教练员在体育部的监督和协调下进行公开、公正、公平选拔。
8 、运动员必须配合教练员的训练工作,服从管理,团结队友,按时参加训练。
9 、运动员在外出比赛时,必须听从指挥,服从领导,努力发挥自己的水平,体现洛阳师范学院学生的良好风貌。
10 、运动员在比赛所在学期及训练期间,有关学业成绩方面,由体育教研部和教务处按有关规定进行。
11 、教练员的训练工作量的计算方法,教练员和运动员的补助发放标准按洛阳师范学院的有关文件执行。
12 、教练员和运动员取得成绩的奖励标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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