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务院倡导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从规范教学,爱护学生出发。预防在体育教学中发生重大伤害事故,以及相应妥善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1 、公共体育课教师在体育教学中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充分考虑诱发伤害事故的各种因素,加强保护与帮助的措施和力度,力争做到无伤害事故发生。
2 、伤害事故发生后,要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公体部值班领导,共同救助伤害学生。
3 、教学伤害事故发生当天要向公体部写出书面报告,该报告要写明上课时间、地点、教学内容,伤害学生所在系、年级以及伤害的原因,部位,程度等。(书面报告格式附后)
4 、教学伤害事故是泛指在体育教学中发生的重大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骨折、肌腱断裂、脱臼、扭伤、昏倒等。
5 、教学伤害事故与教学事故的关系,不是所有的教学伤害事故即认定为教学事故,公体部视具体情况而确定事故的性质。因此,教师不得隐瞒事故不报,对隐瞒不报的教师视具体情况而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分为:通报批评、扣发课时费,停止该班级教学任务,停止本学期的所有的教学任务并上报学院另行处理。
6 、本制度解释权归洛阳师院公体部,本制度从 2001 年 9 月 3 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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