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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教育事业统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0日 11:33     浏览量:


洛阳师范学院教育事业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高效做好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发挥教育统计工作学校管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学校教育发展情况的有关数据和资料,依法、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统计工作任务

第三条 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网格,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立专兼职统计人员,保障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第二章 工作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发展研究院是学校教育事业综合性数据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学校教育事业综合性数据统计工作,主要包括高等教育基层统计调查工作、本科高校综合实力提升数据采集工作和高校领导班子高质量考核数据采集工作。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是学校教育事业专项数据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学校教育事业专项数据统计工作,协助完成学校教育事业综合性数据统计工作。

学校教育事业专项数据统计工作主要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数据填报工作、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填报工作、本科专业评估数据填报工作等。

第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基层单位,负责采集、核实和汇总本单位的统计信息,及时报送相应归口职能部门。


第三章 工作流程与基本要求

第七条 学校教育事业综合性数据统计工作由发展研究院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填报。各部门按规定时间完成信息采集和填报工作,经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发展研究院。发展研究院汇总生成综合性统计报表报送校长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学校教育事业专项数据统计工作由归口职能部门组织学校相关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填报。各相关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信息采集和填报工作,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归口职能部门。归口职能部门汇总生成专项统计报表报送分管校领导审签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统计人员应恪守统计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拒报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对所填报的统计数据负有管理、审核责任。上报的书面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必须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单位)印章。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十一条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中获得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除作为统计分析依据外,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对外发布统计数字均应统一口径。新闻报道、宣传材料需要使用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时,应以学校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做好统计资料保管工作。需由学校保管的资料,应按时移送学校综合档案室保存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应认真落实统计职责,对在统计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统计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五章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要主动关心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支持、帮助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统计人员应加强沟通,紧密配合,高质量完成各项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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