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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及工会会员大会制度

日期:2017-06-22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提高院党政领导班子依法行政、依法治院能力和教职工的参政议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校工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发展规划、分配政策以及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 院教职工及工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放在每年年底召开。如有特殊情况,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和工会分会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四条 院教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工会分会主席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涉及院长远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有关全体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四)监督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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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79-6861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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