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提高院党政领导班子依法行政、依法治院能力和教职工的参政议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校工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发展规划、分配政策以及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 院教职工及工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放在每年年底召开。如有特殊情况,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和工会分会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四条 院教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工会分会主席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涉及院长远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有关全体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四)监督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