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合同签署问题的情况说明
根据《洛阳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一般合同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校领导签署。”为了在合同服务实践中方便师生,提高服务效率,对于一般合同签署问题,特作以下说明:
一、一般情况下,一般合同由以下负责人签署:
安保类合同由保卫处负责人签署;
基建类合同由基建处负责人签署;
后勤保障类合同由后勤处负责人签署;
教务类合同由教务处负责人签署;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类合同由信息化中心负责人签署;
图书资源采购类合同由图书馆负责人签署;
工会福利类合同由工会负责人签署;
学生工作相关合同由学生处负责人签署;
意识形态和宣传类合同由宣传部负责人签署;
党员干部教育类合同由组织部负责人签署;
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内设机构职责签署其管理范围内合同。
二、以下特殊情况,合同签署人规定如下:
横向科研类合同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归口管理的实验设备采购等合同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
图书出版、论文发表等合同由作者签署;
培训类合同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
标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般合同由主管校领导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