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招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条例。
第二条招生工作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院纪委的监督下进行,全面贯彻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应以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按计划进行录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有关招生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招生方针政策,编制我院普通招生计划。
(二)拟定学校招生政策及规章制度,编制招生简章和章程。
(三)联系生源,签订对等招生协议。
(四)选拔组织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熟悉招生政策的人员组建外省招生队伍。
(五)开展招生宣传、政策咨询工作。
(六)负责招生人员的培训。
(七)做好招生材料、文件的归档工作。
(八)做好普通生招生的录取工作。
(九)负责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两专业的单招工作。
(十)做好各类招生数据的统计、整理工作。
(十一)做好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招生计划的编制应该依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内,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结合毕业生就业情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招生计划的编制,以据教育部的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专用软件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八条招生录取期间应认真执行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需要调整招生计划的由招办提出书面调整意见,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有专人作此项工作,计划调整的文件应有专人保管,以便以后备查。
第四章 报名
第九条报名参加我院单独组织考试的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品德良好,热爱体育事业。
(二)高中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同时具有国家规定的二级运动员或二级武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
第十条招生工作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院纪委的监督下进行,全面贯彻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报名日期由学院招生办确定后,委托体育系接受考生的报名并办理报名手续,由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十二条对于报名的考生首先由体育系审查报考资格,由招办核准后统一颁发准考证。
第十三条考生报名时按规定交纳报考费。
第五章 考试
第十四条单独招生的考生需参加由我院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和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文化课考试,专业课考试日期由我院公布,文化课考试日期由国家体育总局公布。
第十五条专业课考试科目由考生在我院公布的招生简章中任选一种,文化课考试科目为四门:政治、语文、数学、英语。
第十六条专业课考试由招生办会同体育系共同组织,根据考生选定的考试科目进行专业考试,由监考人员现场给分,确定考试成绩。文化课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招生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评卷,评卷应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七条我院根据教育部和省级招办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并结合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实行远程异地网上录取。
为了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录取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
第十九条为了保证录取现场工作的高效运转,设立计划联络组、技术组、录检组、后勤组、外省工作组、阅档组、保卫组。招生期间学校纪委负责同志全程监督招生工作。检查招生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检查处理各类违纪事件。
(一)计划联络组:负责招生计划的核对、调整,和各省招办的联络,并汇集有关招生数据。(设2人)
(二)技术组:负责录取现场网络、计算机软硬件设备;计算机网络运行中的安全措施,处理网络运行中的各种技术性问题;下载上传考生录取数据,考生电子档案的管理和维护。(设2 人)
(三)录检组:负责新生录取的监督检查,确定录取新生名单以及招生计划的完成情况。(设3人)
(四)后勤组:负责录取新生名册和录取通知书的邮寄,招生办
(五)外省工作组:负责外省新生档案的阅读并记录有关数据,录取通知书的填写。(设2 人)
(七)阅档组: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个教学系负责人组成阅档组,负责新生档案的阅读并记录有关数据,录取通知书的填写。阅挡时应注意考生姓名、分数、考号、通讯地址、专业、特长、身体状况等有关内容。
正确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认真核查录取通知书填写内容,严格禁止出现任何差错。
(八)安全保卫组:负责录取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挡、阅挡、退档、审核等各项环节,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远程异地录取工作流程图
机器调试,进行网络用户身份确认—— 核对招生计划—— 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审阅考生电子档案—— 录检组审阅阅档结果—— 上传考生录取结果—— 填写录取通知书—— 接收省招办录取花名册
第二十二条录取结束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生源省级招办核准,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单,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录取的正式依据,予以备案。
我院依据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学院印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我院报到并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于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考生,录取结果须按有关要求及时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七章 录取通知书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加强录取通知书的管理,要做到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录取通知书的发放须经主管领导批准,领取人签字登记,做到准确无误,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录取通知书的填写要认真对照新生录取审批表填写,填写完成后要认真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第八章 纪律
第二十七条招生工作人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省招办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八条负责电子档案下载上传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接收和传递考生电子档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干扰录取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九条录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作息制度,不得随意脱岗,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录取工作人员要做好录取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考生电子档案和有关文件,不得泄露招生录取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