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政策> 国家、省市政策> 正文>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的通知

编辑:   阅读:次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9日 17:12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建立孵化平台帮扶新创企业成长,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措施。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5〕27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2018〕1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服务、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加快推进“9+2”工作布局,现就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落实好各项创业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依法成立或依批准成立,能够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地和创业指导、行业信息、融资对接、管理咨询、技术创新、事务代理等各项服务的综合性孵化载体。一般以规模化的人才集聚、资源集聚、服务集聚、政策集聚为基础,以降低风险,促进企业创办和初创企业成长为目标,以孵化年限固定、有明确的进出园制度为根本特征。创业孵化基地是创业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重要阵地。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中的牵头作用,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帮扶大学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及其他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载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既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现有园区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依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有独立的运营机构;二是具备一定的规模,入孵创业实体不少于20个;三是以创业者或初创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四是服务功能和孵化档案完善,有独立的服务大厅和专业的创业服务人员;五是有明确的孵化管理制度(入园和出园条件、孵化年限等),创业实体进入和退出通畅;六是创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二、大力发展新型创业孵化平台

以众创空间、创新工厂为代表的新型创业孵化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捷化的创业孵化服务,是促进创业和孵化初创企业快速成长的新型载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需要,大力发展新型创业孵化平台,为广大创业者提供灵活便捷的服务平台。

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应当具备以下特点和功能: 一是便利便捷。贴近创业者,交通便利,生活配套服务成熟完善;建设因地制宜,形式新颖多样,以方便创业、有利于创业为标准。二是服务完善。为创业者提供项目路演、培训辅导、资金对接、行业信息、技术交流、企业咨询、孵化对接等一系列专业的创业服务。三是成本较低。场地和服务免费或价格低于市场。四是营造创业生态。为创业者提供简单的工作空间、开放的交流空间、高效的网络空间和开放的资源共享空间,形成良好的创业生态。五是以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或初创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

三、打造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平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细化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每年培育认定一批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作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平台的后备队伍,指导其完善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形成覆盖全市的创业创新孵化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从各单位推荐的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创业孵化平台中,每年培育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各单位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创业孵化平台要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

1. 经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和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2. 以创业者或初创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3. 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用于孵化的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服务设施齐全。

4. 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3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300个。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80%,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

5. 基地运营1年以上,已被认定为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

6. 有专门的服务场所,配套服务完备,为进入园区的创业实体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创业融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综合服务,帮助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7. 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台账和创业服务台账,创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创业孵化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入驻基地和毕业退出基地条件和制度。

8. 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市级新型创业孵化平台标准参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标准,其中用于孵化的场地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场所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2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100个。

(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认定程序

市级创业孵化 示范 基地和新型创业孵化平台认定数量实行计划控制,根据工作任务和资金情况列入年度计划安排,在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中自主申报 并择优认定。

1. 申报。县(市、区)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主申报,提交《洛阳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创业孵化基地有关证件、在孵及出园实体台账(在孵实体台账包括:创业实体名称、营业执照号、法律形式、注册时间、所属行业、专利数量、入园时间、员工人数、年销售收入、年利润、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创业团队中毕业5年内大学生人数;出园实体台账包括:创业实体名称、营业执照号、法律形式、注册时间、所属行业、专利数量、出园时间、出园原因、去向、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创业团队中毕业5年内大学生人数等)、主要创业服务活动记录、管理制度、基地视频短片等资料。

2. 县(市、区)推荐。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择优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需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套)。

3. 评估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成绩择优确定,报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予以认定命名,并授予通过认定的园区“洛阳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

新型创业孵化平台认定程序参照市级创业孵化 示范 基地的认定程序进行,孵化平台需提交《洛阳市新型孵化平台申报表》(见附件2)。通过认定的, 授予“洛阳市新型创业孵化平台”称号。

在洛省属、市属高校和市直单位所属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向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申报。

(三)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的管理

市级 创业孵化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基地每年报告在孵企业年总产值、员工总人数等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基地每年报送工作情况,统计创业孵化成果。

四、全面落实创业孵化各项政策

(一)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扶持政策

1. 奖励补助。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2018〕12号)规定,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补助;新型创业孵化平台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补助。自认定之日起,稳定运营6个月以上且在孵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认定时的90%的孵化基地(孵化平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2. 孵化成果补贴。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在1个孵化周期内(一般应为1-3年),每孵化一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孵时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2年内,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由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新型创业孵化平台)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给予基地(平台)孵化成果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在孵创业实体的扶持政策

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在孵创业实体可享受 就业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开业补贴、运营费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具体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科技、教育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和有效形式,广泛开展创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及时组织督促检查,指导创业孵化基地主动为创业实体申请享受创业帮扶政策提供帮助,确保各项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使创业孵化基地成为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的重要阵地。

本通知下发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支持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实体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洛人社就业〔2014〕1号)即行废止。

附件:1. 洛阳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2. 洛阳市新型创业孵化平台申报表

3. 洛阳市创业孵化平台在孵创业实体汇总表

                           2019年110



上一篇:汇编 | 国家出台关于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