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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扶持微型企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   阅读:次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5日 10:09     

各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洛政〔2011〕13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洛阳市扶持微型企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洛阳市扶持微型企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2.洛阳市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洛阳市扶持微型企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持微型企业创业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洛政〔2011〕13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税收、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二章 补助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是符合《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规定的扶持人群。
  第五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
(四)经营场所租凭证明;
  (五)企业法人代表户口簿、身份证;
  (六)扶持人群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八)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六条  鼓励微型企业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的可不参加。
第七条  创业培训在有创业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定点培训。
第八条  按照自愿原则,对确有需求的微型企业创办者开展创业培训。并合理选择培训机构,科学设置培训内容,让微型企业申请人实实在在掌握创业技能和市场经营基础本领。对创业培训核定成本,微型企业申请人经过培训且成功创业的,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培训补贴。
第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成立由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微型企业一次性资本金补助由县(市、区)就业办初审,初审合格者报市就业办,由市就业办组织市评审委员会审核。微型企业奖励资金由县(市、区)就业办组织本级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及时报市就业办备案。
第十二条  县(市、区)就业办要对微型企业创业者上报的资本金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出具初审意见,并于当季季末报市就业办。
第十三条  市就业办于次季10日前组织市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对符合资本金补助条件的微型企业,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微型企业账户。已领取补助资金的微型企业,未经县(市、区)就业办审查批准,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五条  对认定扶持的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同步跟进,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六条  微型企业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由县(市、区)就业办予以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就业办、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对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就业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二)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三)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四)未经县(市、区)就业办审查批准办理变更、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得到扶持的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县(市、区)就业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各级人社、财政、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社、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人群包括:
具有我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
(一)失业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证》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残疾人。残疾证明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部门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六)被征地农民。户口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被征地证明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洛政〔2011〕131号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就业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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