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在全社会普及了普通话?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 08:58

推广普通话的目的是在全社会普及普通话。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方针要求“积极普及”,国家要求“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率先普及普通话”。 1997 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提出了普及普通话的跨世纪目标,即 2010 年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的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下世纪中叶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交际中没有方言隔阂。那么,“普及”的标准是什么呢?

普及普通话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普通话能力的训练,特别要注重普通话的口语能力的提高,使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并成为城镇学校的校园语言;党政机关在推广普通话方面要率先垂范,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要自觉使用普通话并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广播电视等有声传媒要以普通话为播音用语:公共服务行业要把普通话作为规范的服务用语。对教师和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提出较高的要求,教师一般应达到普通话二级水平,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达到一级水平,并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党政机关的公务人员,解放军和武警指战员,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的人员,至少应达到普通话三级水平,少量以口语表达为职业、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如站、场、车、机、船广播员,博物馆、展览馆解说员等)应该达到普通话二级以上水平。

普及普通话,城市要先行。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城市的社会性行为对周边地区具有很强的影响和带动作用。国家语委将颁布《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对城市普及普通话工作的范围、重点、基本要求提出具体标准,要求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在 2002 年以前达到初步普及的标准,地级市和地区(州、盟)行署所在地 2005 年以前达标,县级市和县级政府所在地区 2010 年以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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