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09日 10:58

为了规范我省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促进语言文字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和教育部语用司《关于推进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语用司函[2010]7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一)河南省教育厅是河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规划和计划;负责对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组织实施省属学校、省直有关部门、社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负责审批省属学校、行业和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重点扩权县(市)测试站;负责我省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二)省属学校测试站和行业系统测试站承担本院校、本系统的测试任务,省属学校测试站也可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测试工作。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在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下,负责本地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重点扩权县(市)测试站面向社会各界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咨询工作。各省辖市测试站可设若干测试点。

二、建立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的基本条件

(一)机构健全

设有独立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各级测试站在同级语委的领导下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测试站有2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待遇明确。

(二)办公条件

具有独立的办公地点,具备可以保障语言文字工作尤其是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正常开展的办公设施,有专项办公经费,且测试收费和支出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测试员队伍

至少有1名能够为本测试站工作的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队伍。

(四)测试规模

申请建站单位全年的测试人数不得少于800人,测试人数少于800人的可到其他测试站接受测试。

(五)硬件设施

1.有开展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专用测试设备。

申请建站单位应该有满足需要的测试终端,最低不少于10套,并且能够保证测试终端的正常运行。

专用测试设备还应包括工作电脑、打印机、用于考生电子信息采集的数码相机等,设备性能必须能够满足测试工作的需要。

2.有开展测试工作的必要的场地。

申请建站单位必须有可以满足测试需要的应试人信息采集、候考、备考的场地,以保证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测试站、测试点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开展建站工作,达到建站条件的,须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并填报《河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申请表》(表一)、《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表二)。

地方所属高校经所在地教育局同意后,也可建立测试站。

(二)省教育厅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验收。验收合格者,经批准可成立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并开展测试工作。

(三)各省辖市教育局依据本规定负责管理审批所辖区域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点。设立测试点须报省教育厅备查。

省教育厅负责对测试站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违规的,省教育厅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测试站。

对因技术条件改变而不能满足建立测试站的硬件设施要求的,省教育厅将撤销测试站。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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