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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信息技术学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9日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就业协议书均指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二条 为规范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规范择业行为,维护信息技术学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声誉和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书。

第二章 就业协议书的制作和发放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部门是洛阳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协议书须加盖“洛阳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印章方为有效。

第六条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范围是全日制普通招生本专科毕业生。

第七条 就业协议书一套三份,每位毕业生只能发放一套。

第三章 就业协议书的使用

第八条 就业协议书用于用人单位、毕业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仅证明毕业生在就业前和用人单位存在的即将就业的约定关系。

第九条 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在办理完就业报到证后即失去效用,未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有效,超过择业期作废。

第十条 就业协议书必须三份同时签订,不能分开使用。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必须有用人单位以及主管部门必要的盖章手续和毕业生本人的签名方为生效。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交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使用协议书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

第十四条 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须将空白就业协议书(一套三分)交回学院。

第四章 就业协议书各协议方义务

第十五条 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所规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即生效。三方在享有各自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须监督毕业生履行就业协议,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用人单位须按协议接收毕业生,并履行协议所签订的其他内容;毕业生应按协议规定就业,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五章 就业协议书的更改

第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即不得更改。若须更改必须出具原协议书及签约单位出具的解约函才可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六章 就业协议书的损坏和遗失

第十八条 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损坏的,若能辨认所签单位情况,不予更换;不能辨认的,在学院了解情况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予以更换,并注明原签单位。未签就业协议损坏的可以直接换发。

第十九条 签协议书遗失的按照学校要求,填写补办申请表,学院签字盖章后,上交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补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七章 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条 签协议各方须按严格执行协议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信息技术学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创业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