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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团代会代表推选工作问答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8日 点击量:

?? (一)代表的推选工作有关知识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的产生程序是什么?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第2章第16条规定,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是:各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及构成要求与有关地区和单位党团组织协商,并征求有关单位团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名单,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同意后,提交团代表大会或团代表会议酝酿讨论,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召集代表会议的团的常务委员会根据酝酿讨论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团代表大会或团代表会议选举。

★选举产生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注意哪些问题?

(1)要坚持《团章》和团的选举规则规定的民主选举原则,在选举程序和实体内容上都应体现充分的民主。具体而言,一般采取组织团员反复酝酿讨论,可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提名,最后按照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2)尽量做到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的完美结合。所谓代表的先进性在工作实践中主要是指: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是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工作作风正、联系群众勤、受到团员的拥戴、代表团员意志、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够如实和正确反映本选举单位广大团员青年的意见的团员或年轻党员。所谓代表的广泛性在工作实践中主要是指:应尽可能使所属团组织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应尽可能使代表构成符合选举规则的指导性意见等等。

(3)严格代表资格审查。选举产生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应严格按照选举规则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在代表资格审查过程中,首先应按选举规则规定的程序组成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次,让合法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最后,按选举规则规定的办法处理有关问题。审查中发现代表的提名、选举不符合程序的,上级团组织应责令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4)应注意代表的整体结构和总人数符合选举规则的有关规定。

★ 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的被选举人是否必须是本级团代表大会所属团组织范围内的团员?

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时,被选举人不限于本级团代表大会所属团组织范围以内的团员,上级团组织可以委托该级团代表大会选举所属团组织范围以外的团员(或党员干部),但必须是上一级团代表大会所属团组织范围以内的。

★党、团组织能否指定出席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不可以。按照团内民主选举规则规定,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均应由团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 临时工、轮换工中的团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可以。一个青年,只要加入共青团,就享有团章规定的权利,而不论其所从事的工种或用工性质。因此,任何一名团员,只要符合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得到多数团员的同意,可以成为代表候选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用工制度不断更新,各级团组织应在召开团员代表大会时,在坚持代表条件的同时,应注意选举适当数量的临时工、轮换工中的团员做代表候选人。

★临时转出组织关系的团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可以。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是团员被选举权的具体体现。《团章》和团内两个选举规则,对团员在什么情况下丧失被选举权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一个团员的临时组织关系转到外单位,并不因此就丧失被选举权。所以,因参加短期培训、学习或参与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等原则,按规定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团员,由于团的正式组织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在原单位团组织进行选举时,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但是,考虑到出席团代表大会代表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在提名和选举团员为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时,既要充分考虑代表人选的个人素质和代表性,也要考虑选出的代表能否按期参加代表大会,尽代表应尽的责任。对于因前面所述几种原因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确实不能按期回来参加团员代表大会的团员,一般以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为宜。

★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团员,在现所在单位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不能。正式组织关系尚在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团员,在现所在单位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受团内警告、严格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团章》第1章第8条规定的五种团内处分中,只有留团察看(未恢复团员权利的)和被开除团籍的才不享有团章赋予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因而,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在团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当然,这些受过处分的团员是否被提名,应按选举规则规定的条件由选举人进行全面考察和衡量。

★上届团的委员会成员是否可以不经选举而作为团代表大会的当选代表?

不能。任何人都不可不经选举而作为任何一级的团员代表大会的当选代表?

★团委会或团委扩大会议是否有权选举出席上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

无权。《团章》第4章第21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因而,团的各级组织出席上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召开团员大会,团代表大会或团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何一级团委会或团委扩大会议并无此项职权。召开团委会或团委扩大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会严重侵害团员的选举权。

★为什么要对团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对团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目的是为了了解已产生的代表是否符合《团章》和两个选举规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以保证代表产生在程序上的合法和代表的内在素质能达到选举规则要求的水平,保证团代表大会在政治上、组织上的纯洁性,程序上的合法性,保证团代表大会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因而,两个选举规则都规定要对团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中确实发现有问题,怎样处理?

应根据代表产生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还是资格问题分别对待。如审查中发现代表酝酿提名和选举产生的程序不符合规定的程序,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如发现不具备代表资格的,应责成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代表的审查情况,应向团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经预备会议审查通过的代表方式获得代表资格。

★在团代表大会召开前,选出的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要根据调离的具体情况、团的组织关系是否正式转出等情况加以认定。一般有以下3种情况:

(1)团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在本级团组织所辖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

(2)团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已调离本级团组织所辖范围,但未将团的组织关系正式转出,其代表资格也仍然有效。

(3)团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已调离本级团组织所辖范围,并已将团的组织关系转出,则不能作为代表出席团员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如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代表。

★什么是团代表大会代表的出缺?

出缺是指已经经选举获得出席团代表大会资格的代表,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其代表职责的情况。

★为什么团代表大会的代表会出缺?

团代表大会代表的出缺的主要原因有:死亡;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致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本人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同意;由于各种原则被取消代表资格;在团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调到本级团组织所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工作,并已将团的组织关系转出等等。

★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后怎么办?

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补选的,经召集团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决定,也可以不再补选。

★团的各级组织召开团代表大会,可否有人列席会议?

团的各级组织召开团代表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不是代表的团干部列席会议,也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部分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没有发言权、选举权和表决权?

列席会议人员在会上有发言权,但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列席会议人员参加大会的哪些活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列席会议的人员如何确定?

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团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确定。

(二)选举的组织工作有关知识

★组织差额选举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是要注意全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以保持当选代表或委员的合理结构。《团章》赋予了享有选举权的团员选择当选代表或委员的权利;同时,《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暂行)》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对代表的构成结构提出了广泛性的原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第11条、12条、13条、14条更对代表构成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团代表大会选举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及同级委员会委员,当选代表和委员都要有一个较为合理的群体结构。因而,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在介绍候选人情况时,在保持代表或委员候选人个人素质、能力、特长等条件符合团和选举规则要求的前提下,选举前还有必要介绍代表或委员候选人的专兼职情况;是否党员;是否少数民族;是否归侨或台胞等进行全面介绍,以对保持当选代表或委员的合理结构,对选举人进行适当地引导。引导的目的是增强选举人的群体结构意识,使选出的代表或委员有一个合理的群体结构,而不是暗示选谁不选谁,更不是侵犯选举人的选举权。

二是要尽量动员选举人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不要因对候选人的不够了解而出现过多的弃权票,防止应选人数出现过多缺额。选举人在选举时,特别在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选举中,容易对比较了解的人选做出取舍或另选他人;而对于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大了解的人选,则难于进行选择,而导致弃权。这样,选举结果就可能出现当选数不足应选人数,甚至出现缺额较大的情况而影响选举的效果。因此,在创造和提供使选举人对候选人增进了解的条件和机会的同时,还应引导和动员选举人,尽可能按应选人数选足,以保证当选数额。

三是要切实尊重选举人的选择,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差额选举的目的是民主选择,其选举结果肯定是有人当选,有人落选,正是通过这种差额形式,达到好中选优的选举结果。当然,在选举前,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对当选情况有一些设想也是正常的。但最后决定候选人当选还是落选的是选举人的选择,当出现选举结果并不和选举领导机构的设想一致时,只要选举中未出现违反组织原则和选举规则的事情,就应尊重选举人的选择。

★酝酿讨论候选人时,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如何处理?

在团内选举中;选举人在酝酿讨论候选人时,有权就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或问题提出询问,这是选举人对该次选举认真负责的表现,也是《团章》赋予选举人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当选举人就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或问题提出询问时,可分别情况,或由选举单位的团组织或团代表大会主席团做出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答复;也可由候选人就某些可以由本人说明的问题,向选举人直接做出说明和解答。不论那种回答选举人询问的方式,都应在选举单位团组织或团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选举单位团组织或团代表大会主席团回答选举人对候选人提出的询问时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选举单位的团组织或团代表大会主席团在答复选举人提出的询问时,必须客观地说明事实,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回答选举人关心的问题,不应避重就轻、环顾左右而言他,更不能就是否选举候选人做出任何表态或暗示。

(三)团代表会议有关知识

★什么是团代表会议?

团代表会议是由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召集的重要会议。《团章》第2章第15条规定:“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团代表会议与团代表大会的区别在哪里?

(1)性质上的区别。团代表会议不是团的领导机关,而各级团代表大会是该级团的领导机关。

(2)任务和职权上的区别。全国团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①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②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③修改团的章程;④选举中央委员会。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①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②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③选举同级委员会;④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团代表会议是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某些重大问题。例如,讨论党对团的工作新的重要指示或重大方针政策;研究、布置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等,它不能承担代表大会的全部任务。

(3)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人数上的不同。团的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委员。但增选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而团的代表大会的职权在这方面没有此项限制性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上的不同。团的各级代表大会应当按照团章规定,定期召开,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需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团的代表会议则是不定期的,可以由团的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5)代表产生的不同。各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应由下一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各级代表会议的代表,可以由下一级委员会或全委扩大会推选产生。

★团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是由谁确定?

团的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可由召集代表会议的该级团的委员会决定。

★团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一般为多少?

团的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该级团的委员会人数的2倍。

★团代表会议的代表构成有无规定?

《团章》和团的两个选举规则都未对团的代表会议的代表构成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在团的选举工作实践中,团的代表会议的代表应以团的负责干部和专职干部为主,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80%左右,先进集体、先进任务及其他方面的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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