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洛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省委部委、省直机关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着力发挥巡察利剑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夯实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在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监督,领导推动全校巡察工作,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为校巡察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提出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二)研究提出每轮党委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及任务分工;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审定巡察反馈意见;
(四)研究党委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应当向省委巡视办报告下列事项:
(一)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
(二)党委书记在专题会上听取每轮巡察工作汇报时的讲话和每轮党委巡察报告;
(三)党委书记讲话点人点事情况管理台账和数据汇总;
(四)巡察工作重要制度、意见、办法;
(五)巡察机构重要人事变更;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应当向党委报告下列事项:
(一)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
(二)每轮党委巡察对象;
(三)每轮党委巡察报告;
(四)巡察工作重要制度、意见、办法;
(五)其他应当向党委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研究部署巡察工作。每批次集中巡察结束10日内,领导小组听取各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者受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组长确定,成员可以提出建议。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
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程序请假。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
(三)党委巡察组提交的巡察报告和问题线索;
(四)拟报送省委巡视办的巡察工作总结报告;
(五)巡察工作重要制度、意见、办法;
(六)需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需提交党委会审议的巡察报告,由领导小组组长审签。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的通知、记录等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会议需要形成纪要的,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发。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呈报省委巡视办的请示、报告等由组长审核签报;领导小组印发的文件,由组长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