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洛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人才库管理办法》
时间:2021年09月10日 17:49

 

 

中共洛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巡察工作人才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巡察工作常态化要求,加强党委巡察工作力量,规范巡察工作人才库建设和人员选配与管理,推动巡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和中共河南省委巡视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巡察抽调干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管理坚持“政治优先、注重实效,整体规划、分类选拔、动态管理、进退有序”的原则,规模控制在70人左右,分为组长、副组长、工作人员三类人选。

第三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建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由巡察办负责人才库的选拔、教育、使用和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构综合室、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协助做好人才库建设、管理及考评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巡察工作组长库一般不少于10人,组成人员从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机关各部门中层以上干部、组织员和纪检监察员中推荐选配。

第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库一般不少于50人,组成人员从党委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以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的优秀干部中推荐选配。

第六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选配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政治过硬,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求真务实、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四)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严于律己,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章 选拔使用


第七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主要采取单位推荐和组织确定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一)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按照要求,本着对校党委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推荐符合条件的巡察工作人员;

(二)推荐人员由巡察办提请纪检监察机构综合室、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确定为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并由巡察办书面通知推荐单位。

(三)巡察办可根据工作开展需要,提请党委组织部协商确定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纳入巡察工作人才库,由巡察办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第八条 参加每轮巡察的人员抽调在每轮巡察方案确定后,由巡察办综合考虑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工作经历、特长及回避要求等情况,提出巡察组组长及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抽调到位。在巡察工作开展期间,如果发现巡察工作人员不适合参与巡察工作的,要及时将情况反馈至巡察办,予以更换。

第九条 巡察组组长不固定,实行一次一授权

第十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巡察任务需要及时调整补充,一般每年应调整1次。


第四章 管理培训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参与巡察期间,原则上不承担原单位工作,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第十二条 巡察办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的教育培训,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时传达中央、省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通报有关巡察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安排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学习培训,常规培训一般每年开展1次,专题培训根据中央和省委要求适时开展,不断提升巡察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应当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自觉服从组织安排,随时准备接受巡察工作任务;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0条意见等纪律作风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保守巡察工作秘密,自觉接受师生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参与巡察人员在巡察工作期间,若存在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开展工作不力等情况的,巡察组先报巡察办,巡察办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将相关人员退回原单位,并根据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参与巡察人员在巡察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由巡察办征求巡察组和被巡察单位意见后出具工作鉴定,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表彰奖励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担负着推动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工作职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阻碍巡察工作顺利开展的言论和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