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巡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基层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参照《河南省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洛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实行巡察工作制度。巡察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常规巡察为主的方式,对学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大局,突出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严守党的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着力发现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及党员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薄弱环节和违规违纪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地生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得到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委领导、部门协同,依规依法、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巡察工作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巡察工作年度和阶段性任务、计划;
(二)研究确定巡察对象、内容及巡察组组成人员;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审定巡察报告;
(四)研究巡察结果的运用,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负责巡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服务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督促检查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五)督办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六)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工作;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党委组建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接受巡察办的指导和管理。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是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长、副组长由学校党委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配备,由巡察办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定。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巡察内容
第九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巡察: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等作风建设情况。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防范和抵制宗教与邪教组织在校园渗透情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五)落实工作责任制,完成学校和单位重点工作情况;落实学生中心地位,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情况。
(六)干部选拔任用和队伍建设、人才引进、招生录取、财务管理、后勤管理、资产管理、工程建设、招标采购、各类经费管理和使用、学术诚信、奖助学金管理与发放等情况。
(七)校党委要求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巡察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察工作开始前,巡察办应向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情况,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工作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巡察办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通知。
(二)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组织召开巡察动员会,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工作的目的和任务。
(三)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对巡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提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向被巡察单位进行反馈。
(四)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反馈意见后,应认真整改落实。整改情况报告要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至巡察办。
(五)校党委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和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对被巡察单位存在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问题、内部管理问题、师生反映的属于被巡察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问题,被巡察单位要限期整改;对被巡察单位及党员干部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交校纪委依规依纪进行处置;对被巡察单位落实校党委决策部署不力、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干部管理不严、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等问题,移交有关职能部门督查督办或进行相应处理;对被巡察单位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全校进行交流推广。
(六)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办可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或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
(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三)个别谈话。根据巡察工作需要,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
(四)召开座谈会。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召开座谈会。
(五)列席会议。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六)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或相关单位进行调研,从不同侧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八)受理信访。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九)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巡察组要及时了解掌握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察督办。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由巡察办提交校党委,作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组织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巡察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巡察组由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巡察组进驻、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归类存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客观公正反映被巡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对巡察工作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巡察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巡察纪律,自觉遵守保密、回避、廉政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和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被巡察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