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课堂考勤管理办法
时间:2018年11月14日 19:44

 

文学院课堂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文学院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洛阳师范学院《学生学习指导手册(2017)版》,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文学院课堂考勤办法,具体如下:

课堂考勤

1、具体上课时间

第1-2节课:8:30-10:10、第3-4节课:10:20-12:00、第5-6课:(冬季)13:30-15:10(夏季)14:00-15:40、第7-8节:(冬季)15:20-17:00(夏季)15:50-17:30;

2、各班纪检委员上课5分钟前完成点名,未到且未请假者根据具体情况视为迟到或旷课,由纪检部汇总每周一上报学院;

3、纪检部抽查各班考勤情况,上课前5分钟内到班为迟到。上课之后到班向纪委说明情况并由纪委向纪检部说明,否则视为旷课。

晚自习考勤

1、晚自习时间为19:00-20:30;

2、纪检部不定时抽查晚自习出勤情况,19:00后到达

教室者记迟到一次;早退及未到者记旷晚自习一次。

3、大一各班晚自习每周上5天(周日--周四)大二各班晚自习每周上3天(周日--周二)

(注:以上如有特殊情况者,请于当天向辅导员说明情况,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根据《洛阳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规定,迟到按旷课1学时、早退按旷课1学时、旷到按旷课2学时处理。文学院将依据纪检部抽查及各班纪委日常考勤进行统计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一经发现旷课给予院系通报批评,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取消评优评先及取消奖助学金的评定;

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6、凡是接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均取消年度奖助学金及评优评先资格,并依据院系安排,必须定期向辅导员进行思想汇报;

7、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文学院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