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老干部工作几项制度
各市、地、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经省委领导同意,我们于1988年下发了《关于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几项制度(试行)》,一年多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实践证明:建立并落实一套比较完整和系统的规章制度,是实现老干部工作制度化、正常化的重要措施。现根据各地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将《关于做好老干部工作几项制度》正式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各级党委和老干部工作部门一定要重视制度建设,参照本《制度》,制定出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服务细则,以促进党的老干部政策全面落实。
为尽快实现省委关于老干部工作制度化、正常化的要求,根据党中央关于“老干部离休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的政策原则,结合我省老干部工作的实践,特制定如下制度:
加强领导
第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机构要把老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老干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条 各级、各单位都要分别有一名党、政领导主管老干部工作,并纳入其岗位责任制。领导同志因工作变动,要及时明确其他同志接替,并向其介绍老干部工作情况,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条 各级老干部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老干部工作联席会)一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研究解决老干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对需要提请党委和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第四条 各级、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要定期向老同志通报本单位工作情况,建立联系本单位离休干部的制度,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密切关系。
第五条 各能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同志重大节日要分级分层次走访慰问老干部,老干部因病住院或在家治疗期间,本单位主要领导要主动看望。
第六条 老干部工作机构和人员素质要和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省、市、地、县委设立老干部局,省、市、地、县直机关和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根据老干部人数多少分别设立老干部处、科、股或配备专职干部;凡有离退休干部的乡、镇和基层单位要配备专(兼)职干部。
老干部工作部门
第七条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每年向党委(党组)或老干部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汇报两次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需报请党委、政府决定的重要问题,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第八条 省、市、地、县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老干部工作会议,总结工作、布置任务。
第九条 各级、各单位老干部局(处、科)要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或目标管理责任制,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工作。凡下级请示的问题和有关部门提请研究的重要事项,属权限范围内的,要及时作出答复。对办公会议拟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要明确责任,督促检查、限期完成。
第十条 各能老干部局领导每年要有四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省、市、地、县要分别建立若干个联系点,保持经常联系。对问题较多,老同志反映较大的单位要重点督促检查,帮助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老干部工作专(兼)干对所负责的老干部,要经常进行家访或联系。对老干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属职权范围的,要抓紧办理,需转报有关部门和领导研究解决的,要及时汇报,不得拖延。
第十二条 要逐级进行工作报告。市、地向省委老干部局,各县(市)向市、地委老干部局定期报告老干部工作主要进展情况。遇有重大事情要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干部团结。对新选调从事老干部工作的干部必须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各级老干部局要固定专人负责老干部的信访工作,局领导要亲自过问和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上级和各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件应及时催办、查办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对来访的老干部要热情接待,妥善处理反映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对外地来豫参观工农业生产的老干部团体和探亲访友的老干部,要热情接待,提供方便。
离休、安置
第十六条 干部离休时,应严格按照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填报离休干部审批呈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抓紧审批。
第十七条 干部离休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领导进行个别谈话,根据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工作,把符合政策规定,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解决在离休之前。
第十八条 离休干部符合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提高或明确待遇规定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办理提高或明确待遇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干部离休后,原工作单位应召开一次座谈会,并按规定颁发离休荣誉证。
第二十条 干部离休后,由原工作单位进行就地安置,个别确需异地安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地干休所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已住所的老干部切实管理好、服务好。市、地以上干休所今后不再新建和扩建,县级不建干休所,可建立集中居住点。住所老干部及其老伴逝世一年后,其子女要按规定搬出。
第二十二条 建立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卡片,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保存。
落实政治待遇
第二十三 离休干部应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阅读相应的文件。省、市、地、县活动中心、活动室要专设老干部阅文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规定阅文日,对行动有困难的离休干部,重要文件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情况下,可派人送阅。对居住偏僻农村的老干部,应采取分片、定点、定时等措施,保证两个月阅文一次。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组织大型政治活动,传达重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离休干部应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参加,或单独组织进行。各级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表先会,都要有若干名离休干部代表或列席代表。各级举行的重大节日纪念会、庆祝会和联欢会,应邀请离休干部代表参加,德高望重的老同志要请上主席台。
第二十五条 各市、地、县委老干部局每季度要为离休干部组织一次国内外形势专题报告会。
第二十六条 离休干部党组织一般建在原工作单位。离休干部党员三人以上的可单独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不到三人的,可同在职党员一起编入党小组。行动不便,距原工作单位较远的,也可参加居住地党组织活动。要严格按照当地党委规定,按时过组织生活。
第二十七条 离休干部的政治学习以原单位组织为主,每月至少一次。政治学习材料的发放和在职干部一样。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单位要加强老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好各种思想问题,积极为老同志排忧解难。要发动老同志自己做好自己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自我教育,保持革命晚节。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组织离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工农业生产。
落实生活待遇
第三十条 离休干部个人所需的各项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豫老[1985]24号文件规定的科目,有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实有人数编造预算,列入财政计划,实行单列,按年度拨给。
第三十一条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时,必须事先把老干部的各项待遇明确写入承包合同。微利、亏损企业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要按照豫老〖1990〗1号文件规定落实。
第三十二条 干部离休后,应享受原单位在职干部的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继续留任原工作的,应与在职干部一样享受各种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包括各种奖金)。
第三十三条 为离休干部服务的公用设施(包括离休干部的城镇住房、老干部活动室、老干部病房、老干部疗养院建设以及车辆购置、老干部体检、老干部学校等)所需经费,由各级各单位根据逐年离休干部人数,做好预算,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和基建计划,按时拨给。
第三十四条 居住城镇的离休干部住房,按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标准,由原单位负责解决,暂时有困难的,也应在离休后一年内落实。确实无建房能力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对老干部的住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发现危房、漏房要及时维修。
第三十五条 回农村安置的离休干部,要按照豫发〖1985〗39号文件规定的“二千、三千、四千元”标准发给修建房补助费,做到办理一个,发放一个。
第三十六条 易地安置到外地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在办理易地安置审批手续后,由单位同安置地协商签订建房协议,其经费由原单位一次性划拨给接受地,产权归公。
第三十七条 厅局(地专)级以上(包括红军时期)的离休干部住房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应按豫发〖1985〗39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省、市、地、县和有职工医院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根据老干部人数多少,建立适当数量的老干部病房,并加强对病房的管理。县以上医疗单位要建立老干部优诊室。县以下建立乡、点、村三级医疗网,设立家庭病床,实行巡回医疗,保证就近就医。
第三十九条 各级医院对离休干部看病应做到挂号、就诊、划价、付款、取药和住院“六优先”。对慢性病患者,要根据病情适当放宽时间和药量限制。
第四十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按规定单列单报、实报实销,超支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医药费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符合豫劳人老[19846]6号、予老[1987]21号、豫老[1989]5号文件规定应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应按月发给护理费。
第四十一条 离休干部的健康检查,省、市、地、县一至三年组织一次,并建立老干部健康档案。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适合老干部需要的各种文体活动组织,积极组织离休干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定期举办保健知识讲座。县以上单位每年应组织一些老年体育比赛。
第四十三条 组织老干部健康疗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进行,每人每次十五至二十天。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离休干部因公或因病符合用车条件,需要用车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原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委老干部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配备给离休干部的专用车辆,由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调配管理,专车专用,并建立管理、使用制度。离休干部应享受的交通费,按豫老[1987]30号文件规定按月发给。
第四十五条 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按现有政策规定调一名子女到离休干部所在地工作。离休干部子女就业要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优先予以安排。
社会优待
第四十六条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豫宣[1985]41号文件精神,广泛开展对老干部和老干部工作的社会宣传。市、地、县每年要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社会性的敬老尊老宣传活动。各机关、厂矿、街道、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经党开展宣传。各地报纸、广播、电视要列入经常性报道的一项内容。
第四十七条 各级有关服务部门要参照省商管委等十一个厅局制订的关于老干部社会优待服务工作的规定精神,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社会优待的措施,把老干部服务工作纳入自己的业务职责范围,切实抓好落实,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每年春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一批紧缺物资和老年用品供应老干部。共青团、妇联、学校等要组织青少年为老同志办好事、送温暖,对孤寡老弱、身边无依靠的老干部,要送货上门。
第四十九条 各市、地、县和省直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争当离休干部好老伴、好子女、好媳妇活动。
老干部活动室、老干部学校(大学)
第五十条 市、地、县要建立老干部活动中心。凡有离休干部五人以上的单位和乡镇都应设立活动室。分散安置在农村的离休干部,可根据居住情况和人数,建立家庭活动室。
第五十一条 省、市、地、县(区)和有条件的乡镇都要办好老干部学校(大学)。办学的人员编制、工作机构、经费和教学场所要按照豫老[1988]24号文件规定落实。
发挥老干部的作用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和老干部部门要把老干部当作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积极组织他们发挥作用,并列入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为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五十三条 县(市)每两年、市(地)三年、省四年召开一次离退休干部代表会或表彰会,及时总结和表彰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的先进事迹和经验。
第五十四条 老干部发挥作用要提倡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发展生产力,振兴河南经济服务。对做出成绩的同志要给予表彰,并允许按政策取得合理收入。要特别注意发挥好老同志的政治优势。要组织老干部结合自己的经历和实践,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党和群众的关系。
第五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老干部的意愿,建立和健全老干部发挥作用的各种组织,特别要搞好关心下一代协会的建设,要加强对这些组织的领导和指导。
检 查
第五十六条 省两年,市、地、县和省直各单位一年,按本制度规定组织一次老干部工作全面检查。还要经常有针对性地进行一些单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促进老干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
一九九0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