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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14日

 


(一)我们党是一个具有悠久斗争历史的大党。经过长达六十多年的光荣的战斗历程,党在自己的队伍中聚集了大量的一代又一代的久经锻炼的老干部。建国以前,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四个时期中,即在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参加革命的老干部,至今健在的还有250万人。其中已经离休退休的只是少部分人,大部分人还留在工作岗位上。现在的问题是,这些老干部,不少同志现在年事已高,不少同志即将进入老年,他们仍然担负着各种领导岗位上的繁重工作,这就使各级领导班子老化的状况,达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妥善地安排新老干部有秩序有步骤地实行适当的交替,已经成为当前摆在我们全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成为新的历史时期中,党和国家干部制度根本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们党的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在长期和残酷的革命战争中,在战火纷飞和白色恐怖的年代里,我们党的老干部出生入死,不怕牺牲,英勇奋斗,为推翻反动统治,为民族和人民的解放,为建立新中国,作出了巨大贡献。建国以后,他们又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把长期贫穷落后的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都有了相当可观的基础的、发展中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十年内乱时期,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同志坚持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原则立场,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坚韧斗争。近几年,他们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指引下,为拨乱反正,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了大量的工作。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反复证明,我们党的老干部,不愧为中国人民伟大事业的中坚力量。没有这样大量的老干部,没有中国革命各个时期中牺牲的先烈和今天仍然健在的老同志,没有他们的艰苦卓绝、可歌可泣的长期斗争,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胜利和发展,是不可想象的。对于党的老干部的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我们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我们的子孙后代,都是决不会忘记,也决不应当忘记的。

(三)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是保障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正常进行和健全发展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必须立即着手有系统地建立和健全起来,使之经常化,并且严格地加以实行。

老干部离休退休年龄的界限,考虑到当前干部的实际状况和接替条件,应当规定: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干部的,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当然,个别未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身体不好,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过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休退休。另一方面,个别虽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工作确实需要,身体又可坚持正常工作的,经过组织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不离休退休,继续担任领导职务。

198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