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研发机构体系的实施意见
洛政办〔2022〕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构建新型研发机构体系,建立产学研用金一体化科技研发机制,打造高能级创新平台矩阵,加快建设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紧扣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未来产业谋篇布局,围绕建设一流创新平台,坚持引育结合,注重扩量提质,按照新型研发机构定位,加快推进实验室重塑、产业研究院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引育,构建既能取得“从0到1”突破,又能实现更多“从1到100甚至到1000”跨越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体系。
——各类机构数量显著增加。到2025年,全市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总数不少于100家,其中省级以上不少于50家,实现十大产业集群全覆盖。
——创新型企业规模显著扩大。到2025年,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累计孵化科技型企业100家以上、服务企业1000家以上,培育上市企业3-5家。
——高层次人才集聚度显著提升。到2025年,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累计引进培育领军人才20名,掌握核心科技、引领产业发展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100名,集聚科研人员1000名。
——支撑产业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到2025年,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累计开展项目研发500项以上、转化科技成果100项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50亿元,攻克一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
二、功能定位
(一)开展技术研发。紧扣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承担国家、省、市各类重大科研任务,增强源头创新供给能力,掌握创新和发展主动权。
(二)转化科技成果。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中试和应用示范,推动研究成果优先在洛转化,或同企业联合开展放大生产,加速科技成果产品化产业化。
(三)孵化科技企业。以自有技术成果为基石,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办小微企业,推动形成科技成果应用产业集群。
(四)服务企业发展。主动对接企业技术需求,运用创新成果推动企业技术升级,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提供专家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帮助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五)集聚创新人才。坚持机制留才、项目引才、平台聚才,汇集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打造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业研发团队,助力青年友好型城市建设。
(六)推动协同创新。强化与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中介机构交流合作,跨领域、跨单位整合创新资源,打造优势互补的创新联合体。
三、重点任务
(一)对接知名高校院所企业。根据我市产业现状和产业定位,积极对接国内“双一流”高校、国家级科研机构、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来洛单独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市域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推动“河洛英才计划”人才团队实体化运营创建新型研发机构,集聚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吸纳“风口”产业技术成果来洛转化。到2025年,引进新型研发机构2-3家。
(二)重构重塑实验室体系。高标准建设龙门实验室,贯通智能装备、先进材料、关键基础件、智能系统、成套装备一体化科技创新链条,打造高端人才集聚地、原始创新策源地。建设提升全国重点实验室,在功能材料、光电连接领域培育申建全国重点实验室,力争5个在洛全国重点实验室在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中均能跻身入列。围绕电子信息材料、遗传罕见病等优势领域培育创建省级重点实验室,争取省实验室分支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实验室落地我市。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建设一批市级重点实验室。到2025年,培育创建省级重点实验室3-5个、市级重点实验室15个。
(三)布局组建产业研究院。聚焦优势产业、“风口”产业和重点产业集群发展需求,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等,建设一批集研发、产业化、工程化于一体的产业研究院,打造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创新联合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集聚协同,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构建完善的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生态体系。到2025年,组建产业研究院15-20家。
(四)推动传统研发机构转型。鼓励驻洛科研院所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围绕各自创新优势发起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争取主管部门(央企)在洛落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产业化基地或设立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推动驻洛大院大所以项目合作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设以用为本、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激活体制机制,盘活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到2025年,转型建设新型研发机构1-2家。
(五)支持龙头企业联合组建。鼓励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设立以应用技术研究为重点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组织开展成果中试熟化和产业化,为行业企业和产业体系提供服务,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到2025年,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2-3家。
四、推进举措
(一)统筹规划布局。聚焦十大产业集群,结合各县区产业发展实际和需求,指导培育引进新型研发机构、产业研究院等,更好地对接市场、集聚人才、吸引资本,为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将资源向“风口”产业、产业链关键环节倾斜,实施订单式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实现“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应用—成果产业化”有机衔接,不断提升加速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能力。
(二)创新投入方式。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实行“政府+平台+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与社会资本等参与。鼓励国有投资平台、创投机构等出资入股,实行股权分红、上市退出机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通过设立基金、技术入股、成果交易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接科研项目等方式扩大收入来源。
(三)规范组建程序。建立政府、专家、市场共同参与的论证决策机制,严格论证程序和决策流程。拟新建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方应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建设方案,明确功能定位、组织架构、体制机制,细化量化建设目标、工作计划、建设内容、预期成效等内容。建设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批准实施。涉及投融资的,须经专业投资机构在产业方向、竞争环境、发展空间等层面开展尽职调查。
(四)协同联动建设。坚持市县区联动、部门协同,突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主体,鼓励跨地区、跨领域、跨行业共建联建。鼓励企业主导建设,以企业为主出资,政府给予相关配套支持;属市重点建设的,采取专题研究形式组建,充分利用科创引导资金参股设立的科创基金参建;属县区引进的,原则上依托单位与落地县区签订共建协议,落实支持经费和物理空间。
(五)链接创新资源。对接融入省科学院重建重振,争取在轴承关键零部件、战略新材料、高端装备等领域开展创新合作。支持联合高校、行业龙头企业组建产学研联盟、创新中心,与大院大所大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协同攻关,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支持在创新资源丰富地区设立“飞地孵化器”,实现“科技研发在沿海、成果转化在洛阳”。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机构的,可比照我市支持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六)改进管理模式。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优化组织架构、创新体制机制,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院长(主任、总经理)负责制、首席专家负责制,落实“投管分离”、独立核算、自主运行的市场化管理模式。探索设置人才(团队)持股,国资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多方参股的市场化股权结构。鼓励联合国有投资平台或相关企业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组建专业化运营团队,开展成果转化、项目合作等。
(七)激发人才活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引入“揭榜挂帅”“包干制”“赛马制”“项目经理人制”等工作机制,以项目合作、“人才飞地”等方式拓展引才路径。鼓励探索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和人才激励机制,落实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相关政策,完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收益分配机制,实行以知识产权为核心、与科研人员科研能力和贡献相称的薪酬分配制度。鼓励人才(团队)入股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按规定取得项目利润分成、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股权利益分享,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八)充分放权赋能。对利用财政性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赋予其在研究方向选择、科技研发立项、技术路线调整、人才引进培养、科研团队组建、科技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探索建立财政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制度。注册为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可参照《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洛财资〔2018〕31号)执行。对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由机构依法取得。
五、支持政策
(一)财政支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国家级、省级认定(备案)。经市级备案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首次通过省级认定(备案)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级认定(备案)的,市财政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孵化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据相关政策给予资金奖励。市科技局根据工作职能,负责相关奖励资金的兑付。
(二)人才支持。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中原学者管理办法》《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办法》《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河洛英才计划(2020—2025)》《汇聚创新人才集聚青年人才加快建设人才强市若干举措》等人才支持政策,在医疗保健、子女入学、人才公寓租住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返回原单位时,工龄连续计算,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
(三)要素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重点科研项目和重大产业化项目,列入所在县区重大产业项目,保障土地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没有自主场地的,所在县区可按规定提供不少于5年的免费场地,或给予购置、租房、装修补助。建设过程中,要在确保程序不少、内容不缺、标准不降的前提下,积极安排办理环评、安评等前期手续。
(四)科研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支持建设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鼓励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交易额(依据技术合同、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奖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科技服务。
(五)金融支持。充分利用科技型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设计专门信贷产品,加大研发机构及其建设单位信贷投放力度,对符合规定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发起成立天使基金、成果转化基金等创新创业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所孵化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市新型研发机构体系构建工作。市科技局、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别做好相应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指导管理工作,市直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发挥部门优势,汇聚资源、加强支持。各县区政府强化属地主体责任,积极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绩效管理。市科技局、工信局等职能部门牵头,定期对分管研发机构开展阶段性绩效评估,突出产业带动权重,重点评估科研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建设、企业孵化、创新能力、收益能力等情况。评估“优秀”的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或连续2年不合格的予以退出。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常态监管。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服务,参与阶段建设目标验收考核。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重要人员变动、投资主体变更、主营业务变动、科研活动终止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对经专业评估无法可持续发展的,应及时与共建方协商,提出终止清算申请或资源重组方案,经协商决策后依法处置。
(四)加强跟踪服务。各县区政府要向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委派首席服务官,开展一对一服务。对需要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纳入“万人助万企”工作台账,加强跟踪督导服务。通过成果推介、入企对接、联盟协会等形式,搭建院(室)企沟通交流平台,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各县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研究制定推进措施,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在建或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适用本意见。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