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范围(特别说明: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须获省级二等以上奖励方有被推荐资格。)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或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
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② 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③ 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④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⑤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⑥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 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①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② 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③ 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④ 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申报国际科技合作奖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① 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② 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③ 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4)奖项设置
①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