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2026-06-22 17:02  

特别说明:凡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须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教技发厅〔20011 号)的有关要求,于网络推荐截止日期前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专利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具体注意事项可查看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www.cutech.edu.cn科技成果”--“成果登记” 14 栏的如何进行成果登记

(1)申报范围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分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称自然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包括专利类)(以下称发明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推广类、科普类)(以下称进步奖)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以下称青年奖),共四个奖种。

(2)基本条件

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151),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授予在科 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专利技术实施和科学普及等 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高等学校。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其主要论著必须是2年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并得到了同行学者的相应评价。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需实际应用2年以上。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的候选人须为长期从事基础性科学研究并取得了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成果的在校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推荐。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参加评审。

推荐项目所含技术内容,不得使用任何已经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内容,否则视为重复报奖。

已推荐上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无实质性进展,原则上不得推荐本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3)推荐、审批程序

全部推荐项目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水平、创新性、经济和社会效益、推荐等级及学风进行评价和推荐,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推荐书》推荐单位意见栏目中填写推荐意见,由该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特等奖实行提名推荐制,由评审委员会从当年拟授予一等奖候 选项目中特别突出的成果提名推荐。

青年奖实行提名推荐制,由具有推荐资格的提名单位或提名人 根据提名推荐要求向我部推荐,由提名单位或提名人填写青年奖提名 推荐书,撰写提名推荐意见。

除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直接向我部推荐外,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本属地其他高校的审查、推荐,并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项目汇总表》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推荐专用项目汇总表》的主管部门处盖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项目数额不限。请各推荐单位对推荐书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保证推 荐项目的质量。

推荐项目均须在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相应公示,公示内容需按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手册》的 要求进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公示内容和公示结果须发校公 函与推荐材料一同报送,非涉密推荐项目的公示截图还须在报送材料前按照要求上传至科技评价与评审管理信息系统

(4)直接推荐国家科技奖

已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拟申请由教育部遴选、推荐下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简称直报项目),可按有关要求直接推荐。推荐前均需在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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