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2026-06-22 16:53  

(1)奖项设置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每三年评选一次,包括下列奖项:

著作论文奖、咨询服务报告奖、普及读物奖、青年成果奖。著作论文奖、咨询服务报告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普及读物奖和青年成果奖不分等级。按照确保质量原则,允许各类、各等级奖项有空缺。

受理成果范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2.党的创新理论研究;3.中共党史党建学;4.思想政治教育;5.哲学;6.宗教学;7.语言学;8.中国文学;9.外国文学;10.艺术学;11.历史学;12.考古学;13.经济学;14.政治学;15.法学;16.社会学;17.人口学;18.民族学与文化学;19.新闻学与传播学;20.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1.教育学;22.体育学;23.统计学;24.心理学;25.管理学;26.港澳台问题研究;27.国际问题研究;28.区域国别学;29.交叉学科。

评奖包括以下类型成果:1.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等);2.论文;3.咨询服务报告;4.普及读物。

奖励名额总计1500项左右,限报8000项。各学科的奖励名额,结合国家战略和学科发展需要,依据该学科申报数占所有学科申报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重点突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决策咨询与社会服务研究,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绝学、冷门学科、新兴和交叉学科研究,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研究,有力提升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影响力研究等方面的最新成果。

(2)组织单位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由奖励委员会授权负责评奖组织等具体工作。

(3)评审标准

评奖遵循以下标准:

政治标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

学术标准:成果须具有原创性、开拓性,扎根中国大地,体现中国特色,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对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作出原创性贡献。

学风标准: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没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实际贡献:成果的学术价值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重视和好评;或在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贡献。

各奖项具体标准如下:

特等奖:选题具有特别重大意义,围绕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了具有重大价值的新理念新观点,发现和解决了影响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极大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推动了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了重大贡献。学术界同行公认该成果代表国家最高水平,其影响力超越单一学科的领域范围,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一等奖:选题具有重大意义,围绕选题深入研究并出色完成了研究任务;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重大理论或实践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际问题有重大突破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深远影响,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选题具有重要意义,围绕选题深入研究并圆满完成了研究任务;成果有重要创新,具有重要理论或实践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践问题具有显著推动作用;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三等奖:选题具有较大意义,围绕选题深入研究并较好完成了研究任务;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理论或实践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践问题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在国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普及读物奖成果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青年成果奖成果应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在所研究的领域内有明显创新和突破,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践问题具有一定推动作用,在国内外产生一定影响

(4)申报条件

申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应符合下列要求:

申报学校资格:申报学校应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申报者资格:

1)申报期间人事关系在高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均可申报。

2)在高校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兼职人员,成果发表时署名单位标注兼职高校的,可从兼职高校申报。

3)申报者原则上应是申报成果的作者或者合作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合作成果在征得其他作者同意、且第一署名人未作为申报者申报其他成果的情况下,可由第一署名人以外作出主要贡献的作者申报,但获奖后奖励证书中的排名仍以成果的实际署名顺序为准。合作成果未征得其他作者同意的不能申报。

4)已故作者的成果,系在本届评奖申报时限内首次公开出版、发表的,经法定继承人同意,其独立完成的成果,可由作者生前所在单位提请申报;其作为第一署名人的合作成果,可由其他作出主要贡献的作者申报。

5)每位申报者限申报一项成果;合作成果限一人申报,或以课题组名义申报。第一署名人为同一人的多项成果,不得分别由不同申报者同时申报本届成果奖。

6)青年成果奖申报者成果出版、发表或被采纳时年龄应在40周岁及以内。

(5)参评成果资格与要求:

参评成果的出版、发表起止时间定为前三年。咨询服务报告类成果以被有关部门采纳的时间为准。

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个人学术文集(含论文集),在评奖申报时限内公开出版且首次发表内容不低于50%的,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论文作者以单篇申报。

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能做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单篇论文申报。

咨询服务报告类成果,原则上应提交实际应用部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以上企业等)采纳或应用证明以及关于成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

普及读物奖申报成果形式为著作,应提交关于成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包括图书发行量、书评、相关新闻报道、受众反响等。

以少数民族语言公开出版的著作,申报时应有主要章节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翻译;以少数民族语言公开发表的论文,申报时应附有主要内容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摘要。

以外文公开出版的著作,申报时应有主要章节的中文翻译;以外文公开发表的论文,申报时应附有主要内容的中文摘要。

(6)下列成果的申请不予受理:

存在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研究导向问题的成果;

成果作者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师德师风受到惩处的;

违反学术规范或者著作权存在争议的成果;

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特别是涉密咨询服务报告类成果;

教材和教辅;

文学艺术创作类作品。

(1)评审原则与程序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者不参加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

评审采取集中独立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专家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独立对申请材料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复核。

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评奖工作情况汇报,审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拟获奖成果名单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网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

奖励委员会向教育部报告评奖结果,由教育部批准、公布评奖结果并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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