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洛阳师范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洛阳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组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3 人。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管理处。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连任委员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按学科分设若干小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不同学科领域的有关业务问题,组长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九条 各学院(部)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本章程成立各自的学术委员会分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 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校长办公会议确认,校长聘任,方可当选为正式委员。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由校长予以聘任。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校长聘任。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正式委员出现缺额, 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增补人选,增补人选原则上从原缺额单位或学科领域中产生。补选或补聘委员的资格应符合本章程第十条规定,其选聘程序按本章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对院系的设立、合并、撤销及更名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决定以下事项的学术评价规则,组织相关的学术评议:
(一)学校重要科研或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
(二)学校自主科研项目;
(三)学校重要学术成果和科技奖励。
第十八条 确定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推荐学术人才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的规则并组织审议。
第十九条 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 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二十一条 指导、组织学校学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未列明的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集院(部)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审定重大事宜。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做出决议需经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主任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审定学校一般性和紧急性学术问题。
第二十七条 校学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洛阳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洛师发〔2006〕1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