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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分类:学校经费政策   来源:    发布:    时间: 2014-01-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各项科研经费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快速、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各类基金管理规章制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条件和科研条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要有利于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我校科研创新能力和整体科研水平。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学校、院(系、部)、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机制。科研管理处负责全校科研管理工作,负责科研项目预算的审定、已到帐科研经费及配套经费的下拨工作;各院(系、部)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和项目经费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并对科研经费使用负有审批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和项目经费预算严格使用经费,确保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科研经费类别

第四条  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可划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拨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科研管理部门下达到我校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指各种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活动经费。

校拨科研经费:指由学校拨付的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和配套科研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到款管理

第五条  凡我校人员或以我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应进入学校科研经费专用账户(校财务处指定的财务账户)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立账户。

第六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科研管理处负责按比例分配并填制经费拨款通知单,财务处根据科研管理处提供的拨款通知单与项目经费预算,办理经费立户手续,每个项目一个账户。科研项目所有支出要严格按预算进行,若需调整预算,必须经院(系、部)审批,科研管理处审定。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及规定

    第七条  纵向课题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其列支比例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学校配套经费按照《洛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配套办法》文件执行。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要有利于课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经费列支比例应符合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的要求。如无明确规定,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其中劳务费和业务活动费支出均不能高于15%

第九条  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科研经费开支使用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科研经费可用于如下开支:

(一)仪器设备费:用于项目研究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输费及安装费;自制专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设备维护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等费用。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材料;用于实验动、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等费用。

(三)测试分析加工费:在项目研究中所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动力能源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实验装置、交通工具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及相关动力等费用。

(五)调研、交流费:开展科学实验、业务考察与调研、学术交流、学术会议等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六)图书资料、印刷费:开展科研工作所需要的图书、资料、期刊、报纸、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专用软件的购置和印刷等费用。

(七)版面费、出版费: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审稿费及学术专著的出版等费用。

(八)成果鉴定及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阶段性成果评审、组织成果鉴定所需要的费用;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数据采集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数据测试、计算、分析等费用。

(十)实验室改装及维修费:为了改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十一)会议费:研究工作必须参加、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支出的注册费、会务费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学生协助科研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科研经费支付的劳务费若达到国家规定纳税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十三)咨询费:与项目有关的学术研讨会费用、邀请专家讲学、指导费用及咨询专家通讯费等费用。

(十四)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的研究试验工作所需费用(以合同为据)。

(十五)业务活动费:主要用于在项目的申报和研究过程中所开支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接待性费用等。

(十六)管理费:学校提取科研课题经费总额的4%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院(系、所、部)提取科研课题经费总额的1%作为院(系、所、部)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支持申报国家、省部级项目及弥补科研业务费的不足。

(十七)其它费用:除上述所列内容以外的用于科研活动支出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得列入经费开支:

(一)不得把科研经费用于工资福利或福利性支出。

(二)项目组以外成员不得从项目中支取经费。

(三)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相关人员。

(四)校内项目和无上级资助经费的项目不得支付机票费用。

(五)实验室整体改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科研经费的开支。

(六)不符合国家关于科研经费使用规定的各类开支。

第十二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一切物品均为学校财产,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协作经费划拨

第十三条  委托或承担外协科研任务,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知识产权归属、拨付经费及到款方式等。

第十四条  科研协作经费的转拨由科研管理处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处提供纵向项目任务书和协作项目合同等必要的资料,财务处根据科研处审批后的意见,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委托外协科研任务的项目负责人要按项目下达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项目负责,督促外协科研任务承担单位合理使用我校拨付经费。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报销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支出范围的经费,其票据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

第十七条  符合科研经费支出范围的开支,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报销程序、要求和咨询费标准等参见《洛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报销细则》。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需按招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按《洛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鉴定所需的费用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科研管理处审批后,按照财务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中聘请专家咨询、指导或者邀请专家讲学,报销费用时应提供相应材料,经审批后,按照财务规定报销。

 

第七章  项目结题与经费结账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验收结题。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了结项手续的科研经费即为项目结余经费。项目结余经费,将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学校设立“洛阳师范学院科研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发展基金”),以及 “洛阳师范学院科研扶持基金”(以下简称“科研扶持基金”)。结余经费由原项目转入 “科研发展基金”,在“科研发展基金”下另设项目,同时终止原项目的使用。经费仍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但在结余经费转入“科研发展基金”时,学校提取结余经费的5%转入校级“科研扶持基金”。

(二)对于已经转入“科研发展基金”的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须重新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及经费的开支范围。新的支出预算须报经学校科研管理处审批,财务处将按照批复后的经费支出预算进行经费管理。

(三)如同一项目负责人有若干个项目结题,可将几个项目的结余经费合并转入“科研发展基金”该项目负责人的某一项目中。合并的原则是横向项目与横向项目合并,纵向项目与纵向项目合并。

(四)转入“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的结余经费原则上应当在三年内使用完毕。如“科研发展基金”中某一项目的结余经费超过三年仍未使用完毕,该经费将收归学校“科研扶持基金”。

(五)“科研扶持基金”由学校科研管理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教职工科研工作的启动及扶持等。

(六)科研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部门对项目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经费使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中止科研经费:
(一)课题负责人因各方面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而又没有相应整改措施。

(二)课题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

(三)课题组在科研工作中违犯国家有关法规。

(四)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五)课题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没有完成科研任务,且课题负责人没有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六)无故更改科研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者。

第二十四条  禁止突击报销课题经费。一般情况下,计划两年的课题研究任务,不得在经费拨付当年全部支完(项目提前完成并提交结题报告者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及学校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洛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政科[2008]2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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