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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配套办法

分类:学校经费政策   来源:    发布:    时间: 2014-01-22   浏览次数:

   

为加快推进“科研强校”战略,充分调动我校教师申报和完成高层次科研项目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成果的层次和水平,完善高级别科研项目和省部级科研平台配套支持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配套范围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863”计划和“97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各单列项目,国家各类科技项目和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以及相应等级的其他国家级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和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部委级项目,河南省科技厅下达的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河南省科技创新团队(创新人才)项目,河南省高校创新团队(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河南省“四个一批”人才项目,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者专项任务项目以及相应等级的其他项目。

(三)省部级科研平台:河南省重点实验室,河南省工程实验室,河南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及相应等级的其他省部级科研平台。

(四)上述项目必须以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

二、经费配套标准

(一)省部级以上自筹项目,每项资助2万元省部级以上自筹科研平台,每项资助10万元。

省部级以上资助项目、科研平台,按资助经费的10.5配套。当有经费资助(配套)后,其经费总额(外拨+配套)低于同级同类自筹经费资助额度时,按自筹经费的资助总额执行。

(二)省部级以上自筹创新团队,如已获校级学术创新团队资助,每项资助5万元;如未获校级学术创新团队资助,按校级学术创新团队的资助总额执行。

省部级以上资助创新团队,按资助经费的10.5配套,如已获得校级学术团队资助,配套后不足5万元,每项资助5万元。如未获校级学术创新团队资助,其经费总额(外拨+配套)低于校级学术创新团队经费资助额度时,按校级学术创新团队的资助总额执行。

三、配套经费列支

理工科类:设备购置费、实验材料费、图书资料费使用不能低于50%,劳务费和业务活动费支出均不能高于10%

人文社科类:图书资料费、设备费不能低于40%,劳务费和业务活动费支出均不能高于10%

其余经费使用参照《洛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并做出预算,严格按预算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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