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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校发[2018]57号)

分类:学校科研政策   来源:    发布:    时间: 2018-02-05   浏览次数:

   

洛阳师范学院文件

校发〔201857


洛阳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洛阳师范学院学风建设实施

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洛阳师范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123



洛阳师范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校学术行为,维护学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高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

第三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域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要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学风建设,培养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文化自觉、理论自信、良好学风。

第六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各二级单位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二级单位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度。各二级单位要将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项目申请、考核评估等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要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制度,围绕科学研究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审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九条 学校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学校在科研管理处网页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十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审议制定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二)定期检查学校学风建设工作;

(三)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进行调查;

(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诉;

(五)对学术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和督办。

第十一条 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学校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各二级单位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定期检查二级单位学风建设工作;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来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九)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十)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十一)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校收到举报材料后,统一由校学风建设办公室组织调查。

(二)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收到相关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

(四)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诉。

(五)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对持有异议的申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六)调查结论将在学校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

(七)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撤消项目或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评定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停止招研究生,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六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七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工作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我校学风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学校将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结合各二级单位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洛阳师范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院政科〔2012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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