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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发[2018]55号)

分类:学校科研政策   来源:    发布:    时间: 2018-02-05   浏览次数:

   

洛阳师范学院文件

校发〔201855


洛阳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洛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洛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123




洛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完成质量,依据国家和省、市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市厅级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学校设立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科研项目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科研项目申报,制定任务书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经费使用与审计,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项目结项验收等。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项目负责人三级项目管理体制。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科研、财务、资产和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分工承担科研项目的管理职责: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申请和项目(合同)管理,负责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科研项目档案的接收、整理、入档等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审核;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对科研项目的审计、监督等管理;资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研究中生成的固定资产登记、使用和开放共享等管理。

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是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本单位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负有督促和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按照各级各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开展研究和工作,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 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由学校科研管理处负责协调组织并制定申报方案,各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按学校科研管理处的申报方案认真组织项目申报。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请人要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南要求,认真作好申报项目的选题、论证工作,按要求如实填报项目申请书,并签订项目申报承诺书和相关支撑材料。凡要求进行查新或专利检索的,应委托具有查新或专利检索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新或检索。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材料由各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进行申报内容、申报查重等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加盖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公章。所有项目申请书由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统一报送学校科研管理处,科研管理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进一步的查重、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二级院(部、研究机构)负责项目可行性审查,科研管理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应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管理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签约。

第九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均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约。各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和个人不能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承担有未按期结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各级立项科研项目,其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研经费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办法和项目任务书(合同)的预算批复。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按照《洛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洛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在研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理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纵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项目负责人的更换或项目在依托单位间移交。横向科研项目视具体情况申请办理更换负责人或终止手续,经合同委托方批准并与委托方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在项目负责人调离情况下,因项目负责人无法和对方协商等导致合同另一方与学校发生纠纷,并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十四条 项目参加人员不得随意变动,确因工作需要须调整人员时,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科研管理处,由科研管理处报项目主管部门,待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和结项预警制度,实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督促主持人按期完成任务,确保项目按期结项。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一经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保质完成,不能随意更改计划。

第四章 结项验收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之内提出结项或验收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方进行结项审批或验收。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延期结项申请报科研管理处,纵向项目由科研管理处报项目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延期手续。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合同委托方协商,如委托方同意延期,则由委托方出示项目延期许可书报科研管理处备案。

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不能结项的,则终止该项目的实施,收回剩余科研经费,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结项验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材料,按要求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财务处审核,提供的科研成果应避免同一成果在不同的项目验收中重复使用。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决算审签的,按《洛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对结项材料审查后报科研管理处,科研管理处审核后把验收材料报项目主管单位,主管单位组织结项验收。校级科研项目由科研管理处组织结项验收。如提供的项目材料涉嫌学术不端的,按《洛阳师范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项后,科研管理处应对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计划书、中检报告书、阶段性研究成果、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书、结项申请书、最终研究成果、结项证书等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性。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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