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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管理条例

分类:学校科研政策   来源:    发布:    时间: 2014-08-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青年教师积极投身于科学研究事业,提升我校青年教师的科研和教学水平,学校决定设立洛阳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

    第二条 青年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两大类别,一般每年集中申请、评审一次,每次每类项目不超过 10 项,人文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 4000 元,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 6000 元。

    第三条 学校维护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的严肃性。项目的评审由洛阳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评审组按照评审程序独立进行,其项目评审的组织管理由科研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四条 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人只能获资助一次,项目实施时间为 2 年。

    第五条 青年科研基金实行校、院(系、部、所)两级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的我校在岗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和其它从事专业技术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申请,但可以作为项目参加人员参与项目的申报:

    1. 已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人员;

    2.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认真逐项填写《洛阳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并报一份电子文档。

    第九条 各院(系、部、所)要通过院(系、部、所)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评议,保证申请书各项内容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并遴选出优秀项目进行申报。

    第十条 科研管理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由各院(系、部、所)统一上报的申请材料,不受理个人直接递交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由洛阳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评审组按评审程序独立完成。

    第十二条 洛阳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评审组由校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程序为:

    1. 按项目所属学科将申报材料送学科评议组进行初选;

    2. 学科评议组长向校评审组汇报初选结果,学校评审组通过投票确定资助项目名单;

    3. 学校评审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并经主管校长签批后以学校文件形式下达,科研管理处同时将项目立项通知书下发至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下达后,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参加人员展开研究工作。项目研究要按原申请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研究目标。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要保持稳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通过院(系、部、所)提出申请报请科研管理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更换项目负责人:

    1. 项目负责人调出我校的;

    2. 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进修、病休等原因一年以上不能主持项目工作的;

    3. 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换的。

    新的项目负责人选,应由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参加人员担任,并办理有关手续。如无合适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应终止项目。

    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不能实际主持项目的,应由项目组其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参加人员临时负责项目的实施,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组成员在发表、报道本项目研究成果时,应注明洛阳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需填写项目进展报告,并于每年 12 月份报送科研管理处。如果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该项目将予以终止。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对项目研究计划执行不力、实施效果不好,难以达到预期研究结果的,将终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六章   结题总结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填写《洛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文论著、取得专利及其它相关材料,经所在院(系、部、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送科研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终止的项目,凡有经费支出的,也按结题要求写出报告,经所在院(系、部、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后报送科研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 对已完成的项目,学校将组织洛阳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对成果突出的项目,将重点推荐申报省级项目和国家级项目。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青年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分两批拨付,首次在项目批准一周内拨付经费总额的 1/2 ,其余部分在项目结项后拨付。

    第二十四条 青年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实行单设账本,专款专用,在科研、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洛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条例》,由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开支票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科研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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