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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管理条例

分类:学校科研政策   来源:    发布:    时间: 2014-08-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应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和争取高级别的应用研究项目,促进和支持学校应用研究性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增强学校承接技术项目的综合竞争力,培养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领域优秀科技开发人员和团队,学校特设立《洛阳师范学院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

第二条 科研管理处具体负责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的申报、组织评审与管理工作。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重点支持有一定工作基础并具备产业化前景的新产品、新装置、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系统等研究。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的评审要严把质量关,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三条 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每年集中申请、评审一次,资助经费总额20万元。

第四条 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实行目标绩效管理制度,目的是优化我校科技资源配置,促进科技结构调整,培育高水平科技成果增长点,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

第五条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目标任务的制定要体现应用研究特色,最终研究成果以下列内容为主要目的:
1.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
2.省级以上科技奖;
3.国家发明专利;
4.按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让规定产业化;
5.争取省级应用项目或国家级应用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优先支持在建的各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申报的项目,申请人只能获资助一次。

第七条 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应是我校在职职工;
2.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申请者应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的前期积累;
4.申报课题应有较强的创新性,要求立论根据充分,研究内容突出,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应用前景明朗;
5.申报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的课题组负责人,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学校其他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的申报;课题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二个以上(不含二个)学校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的申报;课题负责人须承担过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科研项目。

第八条 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要突出学科推动和经济发展需要的结合,突出产学研联合集成创新。学校鼓励项目承担者与企业横向联合。对于产学研结合良好,企业有经费投入的高质量项目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九条 申请人按规定填报《洛阳师范学院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推荐项目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条 科研管理处集中受理各院系推荐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申报材料将不予评审。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校内外知名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议并确定立项项目名单。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上报校学术委员会确认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发文件,由科研管理处正式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科研管理处与立项项目负责人签订《洛阳师范学院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目标任务合同书》。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十五条 依据立项通知和目标任务合同书,科研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办理项目拨款手续并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实施项目研发。

第十六条 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为2-3年,由科研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展开研究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要按原申请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研究目标。因工作需要确需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人员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所)和学校批准后方可变动,否则,按违反项目合同予以项目中止或撤销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要保持稳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通过院(系、部、所)提出申请报请科研管理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更换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调出我校的;
2.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进修、病休等原因一年以上不能主持项目工作的;
3.项目负责人申请更换的。
新的项目负责人选,应由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人员担任,并办理有关手续。如无合适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应终止项目。
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不能实际主持项目的,应由项目组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人员临时负责项目的实施,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对立项的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每年检查评估一次。由科研管理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参照项目合同书等有关材料,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及经费使用意见。

第四章 总结与验收

第二十条 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应向科研处提交以下材料:
1.《洛阳师范学院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验收申请书》;
2.《洛阳师范学院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目标任务合同书》;
3.《洛阳师范学院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总结报告》;
4.成果技术证明材料;
5.其它参考材料。

第二十二条 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验收以原始申请书和合同书规定内容的完成情况为依据,每项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应完成第五条规定的目标任务中1项以上方可通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验收以原始申请书和合同书规定内容的完成情况为依据,验收由科研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拨款,学校鼓励项目组积极参与企业合作并争取横向配套经费。

第二十五条 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经费实行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洛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开支票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科研管理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科研、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经年度检查,项目组未开展工作或开展工作不力,不能完成目标的或未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将暂停经费使用。

第六章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原则,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立项项目承担人应对学校和横向资助单位负责,认真履行合同内容,积极实施项目研发,确保预定目标按期完成。

第三十条 对于项目实施绩效突出、科研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予以表彰或奖励;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完成任务或未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项目承担者视情况停拨或调整经费,情节严重者同时给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课题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项目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洛阳师范学院应为成果的独立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在仪器设备配置、实验条件等方面给与项目承担者大力支持,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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