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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条例

分类:学校科研政策   来源:    发布:    时间: 2014-08-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校教育科学研究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搭建教育科学研究的平台,引领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方向,凝聚科研力量,不断提升我校教师教育科学研究的水平,特设立洛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研究基金并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教育科学研究基金课题面向全校,坚持导向,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质量。

第三条 教育科学研究基金课题每年集中申请、评审一次,资助经费总额10万元。

第四条 教育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的选题,要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申请教育科学研究基金课题应以学校当年下达的课题指南为依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申报者应具有中级职称,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对所申报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3.申报教育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学校其他教育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的申报;课题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2个以上(不含2个)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的申报;课题负责人须承担过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课题。

第六条 每年度课题申报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第七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课题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部门审核。

第八条 在相近条件下,对以下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1.创新性强,研究领域处于教育研究的前沿;
2.研究前景好,在向高层次项目的申报中富有竞争力;
3.符合我校学科建设发展方向,选题具有独创性。

第九条 校教育科学研究基金采取个人申报,院(系)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科研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就以下内容提出意见:
1.是否同意资助及其理由;
2.建议资助金额;
3.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等是否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等。

第十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主管校长签批并以学校文件形式下达,科研管理处同时将“项目立项通知书”下发至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科研管理处。

第十二条 基金课题进行过程中,课题申报人应提供包含课题阶段性成果以及课题研究情况的中期报告;科研管理处根据需要可以检查课题申报人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课题申报表的约定开展研究工作;科研管理处审核课题中期报告和检查中发现课题申报人违反本办法或未能按照约定开展研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终止或暂停课题经费的核拨,直至收回已核拨经费。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部门同意,报科研管理处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课题,追回课题经费: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对已撤消的课题将追回已拨经费,并追究所在部门的相关责任,且对该部门今后各类项目的申报予以限制。

第四章 总结与验收

第十五条 洛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基金课题在研究周期内应达到以下目标中的一条:
1.获准立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国家级核心;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励1项,或获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励1项;

第十六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要认真填写《洛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文论著、取得专利及其它相关材料,经所在院(系、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送科研管理处。

第十七条 终止的课题,凡有经费支出的,也按结题要求写出报告,经所在院(系、部、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后报送科研管理处。

第十八条 对已完成的课题,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对成果突出的课题,将重点推荐申报省级课题和国家级课题。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教育科学研究基金资助课题经费实行单设账本,专款专用,在科研、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洛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开支票据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并经科研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

第二十一条 对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部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结题后剩余经费按《洛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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