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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国家级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分类:学校科研政策   来源:    发布:    时间: 2014-08-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研强校”战略,提高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增强学校的整体科研实力和学术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国家级项目培育基金的目的是鼓励我校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以高层次科研项目带动学校科研的整体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对申报国家级项目未获立项,但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的,学校优先进行培育。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范围

第四条  国家级项目培育基金的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

第五条  申请人一般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时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申请者本人应能够直接从事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并能投入充分的研究时间。

第六条  承担过国家级项目的主持人不得申报。

第七条  项目选题要符合国家课题指南的范围,必须有理论或重大现实意义,论证比较完善,申请材料齐全,且具有前期成果支撑和冲击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实力。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级项目培育基金申请人应认真填写《洛阳师范学院国家级项目培育基金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九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予以立项。

第十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参加评审人员对评审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级项目培育基金实施期为3年,原则上申请人只能获得一次资助。

第十二条  科研管理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国家级项目培育基金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项目负责人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内容有重大变动甚至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科研管理处提出报告,经科研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级项目培育基金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完成项目实施情况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报送科研管理处备案。凡不按时报送者,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将终止资助。

第十五条  国家级项目培育基金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管理处。科研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对总结报告进行验收评审,最后提出结项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撤销资助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国家级项目培育基金主持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因各种原因主持人不能履行实际职责的,学校将终止该项目。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国家级项目培育基金负责人在研究周期内应完成以下目标:

(一)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或被SCIEI收录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CSS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获批国家级项目或国家部委项目1项以上。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填写《洛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文论著、取得专利及其它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管理处。

第二十条  终止、撤消的项目,凡有经费支出的,也须按结题要求写出报告,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管理处。未按规定提交研究报告的,学校将追回已经支出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已完成的项目,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项目培育基金每项资助经费5万元。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严格按照《洛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  终止、撤销的项目,其剩余经费应予以收回。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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