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科研强校”战略,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的持续提升,促进学术交流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应本着“积极稳妥、逐步发展”的方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基金,支持开展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各院(系、部)分学术委员会指导本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学术交流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为:
(一)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并在我校举行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地方学术会议。
(二)挂靠我校的学术团体在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
(三)以学校名义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开展的讲学活动。
第七条 上述学术活动的定义为:
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际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或者由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在国际上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且参会国家和地区不少于3个,外籍代表不少于5人的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由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在我校举行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或由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在我校举行的学术会议。
专家讲学:指国内外专家学者受邀来我校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由我校主办或承办,以及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校科研工作具有实质性推动作用。
(二)会议组织机构健全,且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三)会议主体经费落实。
(四)会议材料齐全,包括会议主题、主办者、主要参加单位及会议经费预算。
(五)会议须有我校学者的学术报告或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
(六)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三章 学术交流的管理
第九条 学术交流活动由科研管理处负责管理,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一)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实施单位(院、系、部),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向科研管理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申请表(可到科研管理处网页下载填写)。经科研管理处审查批准后,方可举办该项学术交流活动。需要资助经费的需提供详细的预算计划,具体资助额以学校审批结果为准。
(二)召开各类学术会议,应在会前张贴宣传海报,并在校园网上发布通告。凡我校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向科研管理处提交会议纪要 1 份和有关资料 1 套。
(三)邀请专家讲学,应在学术报告会召开前张贴宣传海报,并在校园网上发布通告。学术报告会后,须向科研管理处提交学术报告会照片2-3张及有关资料1套。
学术会议须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洛阳师范学院名义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如擅自举办,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学校提倡、鼓励并支持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校内单位,积极向校外单位或组织争取、筹措会议所需经费。
第十二条 各院(系、部)应在每学期期末报送学术交流活动总结材料。科研管理处负责每年年底对当年学校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统计。
第四章 学术交流的资助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基金,列入年度预算,由科研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额为:
(一)由我校承办或共同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在会前均应做出详细的经费预算,并报科研管理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核,学校根据预算情况给予适当资助。其中,由学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校一次性资助额不超过 10万元;与校外单位共同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校一次性资助额不超过3万元;由学校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学校一次性资助额不超过 5万元;与校外单位共同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学校一次性资助额不超过 2万元;由学校承办的地方性学术会议,学校一次性资助额不超过 3万元。
(二)邀请两院院士、国家基金项目会议评审专家来我校讲学,每人每次资助 1万元;邀请相关学科领域知名专家或博士生导师来我校讲学,每人每次资助 5000元;邀请教授级专家到我校讲学,每人每次资助3000 元。其中,专家讲学酬金不超过各类资助额的 50%;邀请国外专家来我校讲学的资助标准,参照国内专家资助标准执行。
(三)其它对学校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科研管理处提出资助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学术会议和专家讲学资助程序:
(一)对各类学术会议的资助,程序如下:由各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经科研管理处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科研管理处最后统一办理登记手续。会议结束后,所有支出单据经科研管理处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对邀请专家讲学的资助,程序如下:由科研管理处根据各单位提交的学术交流活动申请和相关材料提出资助意见,同时办理登记手续。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支出单据须经科研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学术交流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术交流活动要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术交流管理程序和制度,确保学术交流的效果。
第十七条 各院(系、部)要对学术交流内容严格把关,不得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邀请的专家和参加由我校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代表,各主办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专家和会议代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科研管理处要加强对学术交流基金的管理,对不符合学术交流基金资助条件的不予审批,对不遵守学术交流基金管理程序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洛阳师范学院学术交流管理条例》(院政科[200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