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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分类:省部级科研政策   来源:    发布:    时间: 2014-08-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决定进一步加大“人才强校”工程建设力度,共同实施“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创新人才计划”)。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的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河南省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等国家及我省有关科技和人才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人才计划旨在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促进优秀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培养和支持体系;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带动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积极探索以重点学科、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为依托,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围绕重大项目凝聚学术队伍的人才组织模式,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集成发展;支持优秀人才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提高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创新人才计划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四条 成立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高校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技处,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支持规划、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创新人才计划自2013年起到2020止,按年度分步实施。
    第六条 创新人才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已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和本计划支持的,本计划不再继续支持。
    第七条 支持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2.具有良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博士学位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截止申报当年1月1日,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八条 创新人才计划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创新人才计划实行限额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科技人员队伍规模、综合科技水平和计划日常管理情况核定申报名额。申报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 创新人才计划支持高校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和中原经济区建设发展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进行具有原创性、探索性和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印发申报通知,分年度分领域开展计划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须填写《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并提供有关附件证明材料,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审核。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进行遴选、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推荐意见,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 创新人才计划的评审机构是“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专家库中遴选,一般应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作风公正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评审创新人才计划资助的人选;
    2.参与评议入选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
   3.研究创新人才计划资助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创新人才计划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网络评审、集中评议、投票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支持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经费预算不符合规定等。
    第十六条 创新人才计划网络评审依托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进行,按学科领域对应原则匹配项目组和专家组,每个项目安排3-5名网评专家。评审专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开展网上评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在网评的基础上,通过质疑、集中评议等程序,按照规定的资助数量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集中评议、投票评选阶段,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由领导小组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创新人才计划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评委会办公室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为公示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计划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结束后无异议者,领导小组正式行文公布。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九条 创新人才计划资助期限为2-3年。支持强度原则上为每人60万元,由省财政和所在单位按1:1比例共同资助。省财政资助经费依据申报领域差异,按每人20万和30万元两个档次给予支持。资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分年度拨付,并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对于匹配经费不能落实的高校,省财政不予支持,同时取消其下年度计划推荐资格。
    第二十一条 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入选者,省教育厅将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高级访问学者”选派计划中,每年择优资助10名左右赴国外高水平大学从事合作研究。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人才计划入选者所在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设施、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入选者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创新人才计划入选者在接到批准立项通知后,须填写《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任务书》,经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计划验收依据之一。入选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年度执行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由所在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于11月30日前向评审办公室报送。
    第二十四条 在高校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资助期结束的下一年度3月31日前,入选者要填写《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验收。
    第二十五条 入选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据实列支。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经费开支,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的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项目经费,审查项目决算。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预算执行及监督检查等,按《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在高校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支持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文、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作为第一单位标注“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Program for Science&Technology Innovation Talents in Universities of Henan Province,英文缩写为“HASTIT”)。
    第二十七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入选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由领导小组决定终止资助。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入选者,由领导小组决定撤销资助。
    第二十八条 因故终止资助的,入选者必须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入选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9日发布的《“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教科外〔2007〕84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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