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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

分类:省部级科研政策   来源:    发布:    时间: 2014-08-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是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教育厅、科协《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宗旨是:贯彻国家、省科学技术和人才发展战略,通过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发现、培养和造就一批科技创新杰出青年人才和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第三条  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资助在豫工作的国内外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以及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问题。
    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包括科技创新杰出青年和科技创新杰出人才两部分:
    1.科技创新杰出青年以选拔、培养和引进杰出青年人才(领军后备人才)为目标,加大人才梯队的培养力度,促进我省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发现、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青年创新型人才。重点支持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博士,实现到2010年培养500名左右杰出青年人才的目标。
    2.科技创新杰出人才以选拔、培养和引进杰出人才为目标,通过对在豫工作的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人才的支持,形成一支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思想道德素质过硬、学术技术水平领先、被业内广泛认可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实现到2010年培养出100名左右覆盖各行各业杰出人才的目标。
    第四条  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五条  科技创新杰出青年评审委员会和科技创新杰出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分别负责评审。
    第六条  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日常业务工作,办公室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七条   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新性科技成果,并对学术领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河南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河南省境内有固定工作单位或与河南省境内的聘用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该计划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研究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科技创新杰出青年的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二)获博士学位两年以上(证件签发日期到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满两年)同时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独立完成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创新性构思;
    (三)具有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的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豫工作或被在豫单位聘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五年以上(证件签发日期到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满五年)并同时具有正高级以上技术职务;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或省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3.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主要技术负责人;
    4.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或经河南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或被聘为国家重大项目的首席专家;
    5.省百户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申请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十条  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申请书》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在河南省境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只能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杰出青年和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的评审机构分别是科技创新杰出青年评审委员会和科技创新杰出人才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部分专家参加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评审计划资助的人选;
    2.参与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
    3.研究计划资助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并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设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
    评审组的职责是:
    1.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资助候选人;
    2.参与对获资助者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和所取得的研究成绩的评议。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专业组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经费预算不符合规定;
    6.拟开展的研究项目已获得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持;
    7.已获得过本计划资助者。
    第十七条  专业组评审实行会议评审方式。每位被评审者须由两位以上评审组成员负责阅审,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时对条件相近者应适当考虑学科的合理布局。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必须获评审组成员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专业组评审结果汇总后,由阅审人填写评审意见,组长签名。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专业评审组推荐资助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提交评审委员会的建议资助候选人与规定指标之比不超过1.5∶1。评审委员会实行会议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评审时,资助候选人须到会答辩。评审委员会实行投票表决制,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为公示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获资助者名单。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获资助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开始,每年12月1日前应认真填写《进展报告》,一式两份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在资助期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所在单位通报,并作为今后拨款的依据。不参加中期评估或中期评估不合格者,中止拨款。
    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研究成果以及获科技奖励、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验收。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字样,英文为“Innovation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 Troop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Henan Province”。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本科研岗位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获资助者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中止资助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核准中止资助,并向领导小组通报。
    第二十六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或触犯刑律,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核准撤销其资助,并向领导小组通报。
    第二十七条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获资助者必须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和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河南省杰出青年计划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杰出人才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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