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文物保护的理念及实践
作者:张金风
下面的文章为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艺术专业与管理人才国际交流项目”派往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与推广研究所的交流人员,该项目由国家艺术基金资助。
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与推广研究所(ICVBC,Institute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Valoriz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隶属于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CNR,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是一个公共研究机构。它是由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下属分别位于罗马、米兰和佛罗伦萨的三个“艺术品劣化机理和保护方法研究中心”于2001年7月合并而成。总部设在佛罗伦萨,在罗马和米兰设有分部。
研究所的工作领域涉及研究、协调、咨询和培训。研究内容包括:工艺品材料和保护技术研究,劣化原因和机制的确定,修复和保护的科学和技术建议,保护方法和产品的研发,工艺品的城市功能扩展。
工作重点包括:
为确定重要环境参数的文化遗产监测诊断方法的研发;
针对石质艺术品、金属艺术品、彩绘和装饰表面保护材料的研发;
艺术品保存状态评价的可靠性和可持续性的方案研究;
考古和城镇遗址的推广;
预防性保护和计划性养护的优化策略研究。
研究所主要的优点在于学科交叉研究的特色。不仅通过各学科专业人员参与,而且也广泛地和涉及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的国内和国际研究机构、大学、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合作以确保提升多学科的研究方法。
将文物保护作为一门专业学科,意大利较法国和英国晚,但其理论却更为严密,而且其中很多内容具有国际首创性和示范作用。意大利的理论和实践成就了被广泛赞誉和接受的“意大利模式”。
对“意大利模式”的认识和一点思考
“意大利模式”是指意大利政府为了保护文化遗产,制定了系列的相关法律并确保其刚性执行,同时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参加,并在社会民众中形成了良好的保护意识氛围,从而最终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实现了文化遗产物理形态和生活方式、文化氛围和风尚习俗的“整体保护”。
目前意大利在文化和环境遗产保护方面依据的法律为1999年12月29日的第490号法令,这个法律是对1871年6月28日第286号法律、1883年7月8日第1461号法律、1891年11月23日第653号王室令,1892年2月7日第31号法律、1939年6月1日第1089号法律、1963年9月30日第1049号共和国总统令、1972年1月14日第3号总统令、1975年12月3日第805号共和国总统令、1986年12月9日第832号法令、1990年8月7日第241号法律、1991年3月28日第112号法律、1998年3月30日第88号法律、1998年3月31日第112号法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汇编。
从这个“汇编法”的内容可以看出意大利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方面的循序渐进及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政府在工程建设中也确保了实施“文化遗产”优先政策,最能体现这一点的例子就是罗马地铁的修建。
穿过市中心的罗马地铁C线在2007年开工,原计划3年内完工。但因施工中不断发现的遗址使得竣工时间一拖再拖,目前尚未竣工全线开通。而在地面以上建筑类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对民宅性质的古建筑的修缮也制定了严格的程序及对风格、色彩、体量等方面的绝对要求。在意大利的街头,基本呈现的都是高度和谐、颜色协调的景观。
意大利多个城市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名录,其中不仅包括大城市(罗马历史中心1980年和1990年、那不勒斯历史中心1995年、佛罗伦萨历史中心1982年和威尼斯1987年)和中等城市(锡耶纳历史中心1995年、维罗纳城2000年和乌尔比诺历史中心1998年),也包括小型的城市聚落(圣吉米纳诺历史中心1990年和皮恩扎历史中心1996年)。
意大利在文物保护方面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民间组织众多,比如,“我们的意大利”“意大利艺术品自愿保护者联合会”“意大利古宅协会”“意大利古环境协会”等,这些社团组织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热心人,而是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拆迁、重建、修缮等事宜具有决定作用的专业咨询机构。
除此之外,罗马通过每个月的第一个周日免费参观博物馆和景点的方式,增强每一个普通市民的文化自豪感和文物保护意识,从而为文物保护提供民众基础。而且,学校会经常组织小学生到文物景点或博物馆进行现场教学,使得相关意识潜移默化地渗入到他们的内心,并随着岁月成长,
行走在罗马,游客对于市中心的大片废墟所产生的兴趣非常浓厚。意大利将看似浪费的城市中心废墟发展成了一个城市地标,在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不仅使文化得以传承,对于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也提供了很好的途径。文物旅游已经成为意大利旅游与文化产业的最佳卖点,也是意大利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但是,在保护文物和满足现代的便利生活之间,意大利人也面临着选择。罗马古城每年都有上万人口外迁;高楼价、昂贵的房屋租金和庞大的游客数量,导致2017年威尼斯的本地人口已经减少至1951年的35%左右。因此“为保存这些老城区,人们甘愿牺牲居住和出行上的便利”的人群比例其实是一个值得再确认的数字。
将建筑和原有的生活方式一起保存下来,这个想法听起来不错,但细究起来,该理论还有待商榷。
因为历史地段或历史中心的形成过程是人类生活选择性累积过程,生活状态或生活方式必然随着历史发展有所变动,人员的流动、建筑功能的改变等本身就是历史。
希望保留原来的生活方式、文化氛围和风尚习俗,重建或恢复社区活力的意愿是好的,但过去该保留多少、又能保留多少,是各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共同课题。
罗马斗兽场在经历各种变化后成功转型为一个文化遗产的景点,而建于公元前1世纪作为斗兽场样板的马切罗剧场(Teatro di Marcello)如今则是一座居家生活的大杂院。同样,罗马ternimi火车站附近的一段城墙不知何时也变成了居民楼。
罗列这些事实是想提醒大家:当我们站在罗马的市中心感叹、佩服意大利对于文物保护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时,也应考虑这些现状的原因。因为我们需要去学习、借鉴意大利政府及民众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努力方向、实施方式、认可程度、执行力度等一系列内容,并要弄清楚他们曾经面对的、无法克服的一些困难。
“可识别原则”的转变
在文物保护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威尼斯宪章》(1964年),其主要理念来自布兰迪所代表的意大利修复流派。其所倡导的最小干预原则、可识别原则、可逆性原则、与环境相协调原则等至今仍是文物保护需要遵从的原则。这些理念传到我国,被文物保护工作者接受和实践,“可识别原则”,即新修补处必须与原文物有明显区别。
然而,正在维修中的米兰大教堂和威尼斯圣马可大教堂,既没有“以新材料、新技术,以及简洁轻巧的体例,来反衬旧元素的历史感、沧桑感,以及厚重粗糙的质感”,也没有“在周边做一道较浅且持久的连续标记,从而表明干预的范围”,而是使用了原材料、原形制(仅靠观察无法得知其施工工艺)的复原方法。不用几年的风吹日晒雨淋,则无论从形式、质感还是色彩上都将无法区分。这种原材料、原形制,不做旧、不做任何标识的方法实在出乎意料。保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不同的理论条目相互排斥的情况,但这两个教堂的修复似乎是和所有修复理论都相悖了。而我的意大利的同事回答说,意大利目前比较多地使用这种修复方式。
保护程序上的差异
意大利文物保护的程序或主导方和中国不大相同。就不可移动文物而言,在我国,不论是“国保”“省保”还是“县保”,其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的。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所需经费基本都是由国家财政拨付。
“省保”和“县保”执行大致相似的流程,不同的是由各自同等级别的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监管、各自同等级别的财政提供资金支持。
意大利文化遗产的所有权比较多样。根据意大利1999年10月29日第490号法律第21条规定:经文化遗产和活动部(Ministero per i Beni e le AttivitàCulturali)授权才可以进行文化遗产的修复。第23条规定:文化遗产的任何所有权者、拥有者或者持有者均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提交拟对文化遗产进行任何类型的施工计划,以便获得预先批准。
以佛罗伦萨为例,通常是由直属于文化遗产和活动部的“考古遗址及景观监督局”的工作人员通过巡视,或者根据民间组织、志愿者建议,确定需要修复的文化遗产。在寻求得到基金组织或公司资金资助后,招标修复公司进行修复,相当于直接进行到了施工招标阶段。
考古遗址及景观监督局以及修复公司工作人员(非纯技工)的专业背景主要是历史、艺术、哲学类的,他们协商决定最后要修成什么样子。至于修复中所需要的有关材料特性数据、病害机理分析、试验效果评定及相应的处置措施则由修复公司再行招标“scientist(科研人员)”来配合完成。ICVBC的工作人员就是只负责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的科研人员,他们对于文物保护的原则有一些了解,但是并不很清楚,也并不是很感兴趣。
这和国内的情况很不相同。文物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附着在物质层面上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或其他各种价值。那么在修复的时候,也应紧紧围绕价值判断来选择合适的修复材料和方法并做出适当的取舍。
只有一个具有相当深厚专业背景和能力团队的智慧,才不至于将保护变成破坏,也才可能将遗憾降至最低。而我国目前的文物修复人员基本都是专业技术人员,比如化学专业、地质专业,并没有经过严苛的艺术、历史等和文物价值有关的系统学习和训练,不具备判断文物价值的能力。
但是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却决定了修复中的各种选择,那么就极有可能因为对价值把握上的偏差而导致一些保护结果上的差强人意甚至大失所望。
岩土类遗址保护技术手段的特点
岩土类遗址的保护,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与推广研究所也有自己的试验室。试验室配备有常规的扫描电镜、X射线荧光光谱仪、X射线衍射仪、红外光谱仪、气候老化设备箱等设备。不同之处在于,除了这些分析设备,他们还有专门用于切割岩土材料的制样室。
为了解决岩土类文物渗透加固评价的试验设备和指标相对较少的问题,他们将制作意大利面条的压面机改造成了耐磨损试验设备。虽然设备简单、测试数据略显精准度不够,但起码可以为保护效果评价提供一个量化指标,也是一个有益的努力。
在材质特性分析方面,他们除了依靠仪器的分析检测外,也比较注重一些经验性的简单分析判断方法,如根据手感判定的触觉试验、1米处泥团的坠落试验、光泽试验、黏着试验、“雪茄”测试、沉降试验、渗出试验、耐掰试验等。这些方法简单易行成本低,虽然较为粗略,但是对现场初步鉴定土体性质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土遗址的劣化破坏,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水的作用。国内通常使用干湿循环试验来评价加固后的土体对水作用的抵抗能力。而意方则用吸水性来体现。吸水性强,那么失水量也相应会大。在较大的吸水——失水循环间土体结构就很容易破坏。相对于国内文物保护工作由于在室内干湿循环试验中各自不同的温度、湿度参数设置而导致结果不具备可比性,同时没有现场试验的验证等缺点,意方的吸水试验则有标准的室内和现场试验方法。这样不仅使得各个研究者的试验数据具有可比性,而且可以实现现场试验和室内试验的数据对比,有利于试验方法的改进。
当然,国内的干湿循环试验也具有效果直观的优点。因此,可以将意方的吸水试验纳入岩土类遗址保护的试验体系,增加一个印证指标。
同时,意方可以较为便宜地接触到其他国家的经验,比如新西兰的一个标准试验方法——水滴溅蚀试验。这个试验中,土样表面倾斜30°,100ml的水由400mm的高处以水滴的方式连续落下。最后量测溅蚀形成坑洞的深度。这个方法对于研究降雨条件下,土遗址的表面劣化机理及相关的加固效果是有效的。这对于弥补我国在降雨侵蚀方面的试验不足具有借鉴意义。
结语
在保护技术方面,我了解了意大利岩土类文物保护的工作流程,知晓了差距所在,增长了专业见识,开拓了研究思路。除了可以直接借鉴他们已有的部分成果外,对于开发设备、丰富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也有了更为明确和有效的方法和动力。
在保护理念和实践方面,意大利作为文物保护起步较早,实践也相当成功的国家,提供了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同时,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理论转向较快,文物保护者需要及时注意到这种转变,并探究其原因。
对一个概念的理解应尽可能全面,通过不同的案例对比明了其复杂性,以避免理解中可能掺杂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