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
教学科研行政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用房的统一管理,提高教学科研行政用房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科研行政用房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科研行政用房是指产权隶属于洛阳师范学院的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和行政办公用房。
第二条 教学科研行政用房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是学校科学配置资源、提高办学效率的重要内容。制定和颁布本管理办法目的在于完善学校现行的教学科研行政用房分配和使用制度,实行分类管理、统一标准、定额使用、超额收费的管理原则,目的在于建立房产定额使用和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以促进学校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提高学校房产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学科研行政用房调配工作小组,代表学校行使教学科研行政用房管理权。遵循提高房屋使用效率,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原则,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教学科研行政用房分配及调整政策;
(二)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用房规划分配与调整方案论证及审批;
(三)制订教学科研行政用房超额使用面积收费标准。
第四条 教学科研行政用房调配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用房调配工作小组制订的教学科研行政用房规划分配及调整政策,核定各处级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定额;
(二)核定各处级单位现有的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监督各处级单位使用、管理好本单位的房屋;
(三)建立健全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用房情况档案;
(四)调配各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用房。
第五条 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用房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按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配置定额标准核算用房指标并分配给各单位,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统筹调配使用。
第六条 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用房根据使用性质,分为两类:
(一)教学科研用房;
(二)行政用房。
第七条 教学科研用房由教务处牵头、科研管理处配合分配,行政用房由党政办公室分配,各单位如需增加、交换或变更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须按用房性质分别向教务处或党政办公室申报,经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用房调配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调配和备案。
第八条 学校实行教学科研行政用房定额使用、超额收费、缺额调剂的办法。定额标准以及超额收费、缺额调剂的标准,见学校各类教学科研行政用房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由于房屋的不可分割性,各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用房的实际使用总面积无法与定额面积精确相符,实际使用总面积与定额面积之差额未超过3%的为允许误差,可视为符合定额标准。行政用房执行国家标准。对于超定额用房,学校按照超额面积收取费用或收回使用权。
第十条 各单位对调配供其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用房只能按性质由各二级单位自行调配使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将教学科研行政用房出租(或变相出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当作资产抵押、投资、入股等,一经发现,除收回使用房外,还将给予单位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须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已有教学科研行政用房资源,杜绝浪费现象。各类教学科研行政用房凡闲置时间长达一年(含一年)以上,学校将予以收回,并核减定额。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学科研行政用房调配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附:《洛阳师范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用房调配申请表》
洛阳师范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用房调配申请表
申请用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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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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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管理单位 |
□ 教务处 □ 党政办公室 |
申请用房 基本情况 |
用房分类 |
□ 教学科研用房 □ 行政用房 |
用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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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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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位置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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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配方式 |
□交换 交换单位意见: □空房分配 □调配 |
用房申请 单位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用房申请单位 主管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用房管理 单位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用房管理单位 主管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主管用房调配 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校长意见 |
年 月 日 |
用房申请备案 (后勤管理处) 审核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用房管理单位申请用房时,须提供使用单位用房申请报告、学校相关会议纪要(依据学校规定)及经论证确认的用房面积、需求、数量、用房要求等支撑材料,并签字盖章。
2.用房申请须经用房申请单位主管校领导同意。
3.用房申请须经用房管理单位主管校领导及主管用房调配校领导审批。
4.用房面积50㎡以上的申请须经校长办公会及校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