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阅卷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要贯彻“严格公正、评分准确”的原则,由任课教师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内统一阅卷。
第二条 公外部期末考试阅卷工作采取集体阅卷的形式,教师只批改试卷的主观题部分,原则上本年级教师不批阅本年级试卷。批改后阅卷教师应在相应题目签名框内签上阅卷人姓名,以便核实成绩时对照。
第三条 阅卷教师在领到试卷后,首先要检查试卷密封是否完好无损,然后认真核对所领答案和评分细则是否无误,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始改卷。
第四条 阅卷教师阅卷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与试题相配套的答案和评分标准细则认真批改。对学生主观性试题答题错误处要进行扣分时,要有下划线标记,不能无辜扣分或随意给分。试卷上每道题目只给正分,不标记扣分。要注意保持学生试卷整洁,不能在学生试卷上乱涂乱画。
第五条 阅卷教师不得无故更改学生分数,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都属违纪行为。出现错误需要更正时,阅卷教师须在修改过的地方签上自己的姓名,以便查对。
第六条 阅卷结束后,阅卷教师要认真核对学生分数,检查有无漏改、错改或分数计算不准的现象。检查完毕后,交与教研室主任,由教研室主任安排其他教师进行复查。复查无误后,在试卷袋封面签上阅卷人、合分人和复查人姓名。
第七条 登记成绩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阅卷人在场才能拆封试卷。成绩登记完毕,按原样把试卷封好,填写登分人姓名,然后把试卷连同考生分数交给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试卷认真进行分析。从学生答题过程中出现的得分偏高或偏低等带普遍性问题中发现教学漏洞或命题质量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然后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由于不按照本细则而造成工作失误,外语部将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上报学校处理,并按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