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公共外语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促进公共外语教研部教学管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成立教学委员会。为明确教学委员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教学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职责
教学委员会是本部门教学工作的指导、决策机构。教学委员会总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对本部门承担的外语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学术和政策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对本部门的教学工作进行管理和决策。具体包括:
1、审议本部门教学工作的整体规划以及中长期发展计划。
2、对本部门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3、审议本部门课程的设置与调整改造方案,教学计划的修订和课程体系的优化。
4、积极研究、推广教学改革经验,提出重大教学改革方案。
5、指导建立教学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审议本部门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参与各种教学评估活动,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6、审议与处理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情。
第二条教学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
担任本科教学委员会委员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2、熟悉国家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本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了解我国高等教育外语教学改革动态。
3、治学严谨,教书育人,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科研与教学成绩突出。
4、热心教学研究,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关心公共外语课程建设与发展,支持教学改革。
5、具有高级职称。
6、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有10年以上教学经验。
第三条教学委员会的成员构成
1、教学委员会成员由本部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组
成。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制度。
2、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
3、教学委员会设秘书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