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为确保大家明年继续及时、准确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教职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及时完成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
附件: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确认的操作步骤.docx
财务处
2020年12月9日